证券代码:002297 证券简称:博云新材 编号:2016-013
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
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329 号)核准,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或“甲方”)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72,494,034 股,
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8.38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 607,500,000.00 元,扣除各
项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585,808,500.00 元。上述募集资金已经天
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天职业字[2016]10764 号”验资报告
予以验证。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八次会议审
议通过,公司分别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河西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长沙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侯家塘支行(以下简称“乙方”)及保荐
机构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河西支行)开立募集资
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为“专户”), 账号为:43050178373600000019。该专户仅
用于甲方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已在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
下简称为“专户”), 账号为:8111601012500101161。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补充流
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已在乙方(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侯家塘支行)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以下简称为“专户”), 账号为:431899991010003280781。该专户仅用于甲方
收购伟徽新材股权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
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
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应当配合
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
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徐浪、王虹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
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加盖公章的对账单,并抄送丙方。
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或募集资
金总额净额的 5%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
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
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甲方为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可在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下,以
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等方式在乙方存放募集资金,金额和期限由甲方根据募集资
金使用情况确定;甲方办理的每笔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
通知丙方;甲方在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到期后应及时转回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乙
方应及时通知丙方。
九、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
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或持续督导责任完成之日解除。
十一、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国证监会湖南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 年 4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