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江南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处置雪峰科技股份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安徽江南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根
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独立董事工
作制度》、《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赋予的职责,基于独立的判断立场,现对第
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处置公司所持雪峰科技股份相关事项发表
如下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适时处置所持雪峰科技股份事项符合公司战略规划及
经营发展实际需求,有利于公司聚焦可持续发展,优化资产结构,增加投资收益,
满足公司发展的资金需求,对推动企业持续稳定与健康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公司处置所持雪峰科技股份的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适时处置
雪峰科技股份的事项。
独立董事:李生校
张大亮
杨棉之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