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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华气厚普机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川华信专(2016)138 号
目录:
1、防伪标识
2、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成都华气厚普机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川华信专(2016)138 号
成都华气厚普机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对成都华气厚普机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后附的《201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自评报告”)中所述的贵公司 2015 年 12 月 31
日与财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认定进行了鉴证。
一、管理层对内部控制的责任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计、实施和维护有效的内部控制,并评价其有效性
是贵公司管理层的责任。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内部控制有效性发表鉴证意见。我们按照《中
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 3101 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
规定执行了鉴证工作。该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鉴证对象信息是否不存
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了解、测评和评价内部控制设
计的合理性和执行有效性以及我们认为必要的其他程序。
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三、内部控制的固有局限性
内部控制具有固有限制,存在由于错误或舞弊而导致错报发生而未被发现的可能性。
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降低对控制政策、程序遵循的程
度,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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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鉴证意见
我们认为,贵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标准建立的与财务报表相关的内部
控制于 2015 年 12 月 31 日在所有重大方面是有效的。
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注册会计师:李敏
(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 成都 中国注册会计师:陈更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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