厚普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6-04-2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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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华气厚普机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的规定,作为成都华气厚普机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称“公司”)独立董事,在认真阅读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会议资料

和听取有关人员汇报的基础上,经讨论,我们以独立和客观的立场,对董事会审

议的如下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1、关于2015年度利润分配的独立意见

公司从实际情况出发制定了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该方案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符合公司的发展需要和股东的长远利益,未损害公司及

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基于以上考虑,我们一致同意《关于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该项

议案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2、关于公司201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2015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经对公司2015年募集资

金存放和实际使用情况进行审核。

我们认为:2015年度,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使用,不存在变相

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以及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合法

合规,并能够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履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3、关于公司2015年度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编制的《2015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查阅公司内部控制

等相关文件。

我们认为: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并能得到有效的贯彻

和执行,在公司经营的采购、生产、销售等各个关键环节、关联交易、对外担保、

重大投资、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等方面发挥了较好的风险管理控制作用,公

司《2015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全面、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

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4、关于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确认公司 2015 年度关联交易及预计 2016 年度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公司董

事会的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和《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相关规

定。 公司对实际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认真梳理,为董事会提供了可靠、

充分的确认依据。 独立董事在事前对本关联交易事项的情况进行了全面、客观

的了解。据了解,公司与关联方开展上述日常关联交易事项,有助于公司日常经

营业务的开展和执行,符合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客观需要,没有对公司的财务状

况、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总体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该等关联交易

均为日常生产经营中发生的,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以市场价格为依据

进行交易,没有发现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将上述关联交易事项作为由股东大会审议的预案提交董事会

审议,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尚须提请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5、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专项审核说明的独立意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

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独立董事对于担保事项专项说明和独立意

见的通知》(证监发[2004]57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

监发〔2005〕120号)等文件规定以及公司的《公司章程》、《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等规定,公司对报告期内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

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核查。

根据公司核查情况,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正常占

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其他逾期担保和违规担保的情形。我

们未发现公司的核查及核查情况存在不当情形。

6、关于补选敬志坚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第二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敬志坚先生的个人简历,我们认为,该候选

人不存在违反《公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规

定的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或者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第二

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敬志坚先生具备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敬志坚先生为第二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并提交董

事会审议,提名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7、关于聘任敬志坚先生为公司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公司总经理候选人敬志坚先生的个人简历和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的提

名,我们认为,该提名不存在违反《公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或者禁入尚

未解除的情况,总经理候选人敬志坚先生具备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

条件。

8、关于聘任张丽女士为公司财务负责人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公司财务负责人候选人张丽女士的个人简历和总经理的提名,我们认

为,该提名不存在违反《公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

程》等规定的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或者禁入尚未解除的情

况,公司财务负责人候选人张丽女士具备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以下无正文,下接《成都华气厚普机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

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此页无正文,为《成都华气厚普机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

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成都华气厚普机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独立董事

王仁平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此页无正文,为《成都华气厚普机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

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成都华气厚普机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独立董事

吴 越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此页无正文,为《成都华气厚普机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

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成都华气厚普机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独立董事

李 锦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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