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云新材: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6-04-2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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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八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

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

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八次会议相关议案进行了审议,并基于

公正、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以下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及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

(证监发[2005]120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投资者权

益保护指引》等有关规定的要求,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 2015 年度关联

方占用资金情况及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了解和核查,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通过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进行核查,报告期内,

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

发生并累计到2015年12月31日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

2、通过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核查,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

对外担保事项,也不存在以前发生并延续到报告期内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对外担保风险控制制度,每笔担保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公

司章程相关制度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目前没有明显迹象表明公司会因被

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

二、关于公司 2015 年度关联交易的审核意见

公司 2015 年的关联交易是基于公司实际情况而产生的,符合公司发展的需

要。关联交易系合理、合法的关联交易;遵循公允、公平、公正的原则,未发现

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的情况。公司关联交易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和《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

三、关于 2015 年度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1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内控制度

的规定,公司严格遵守《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约定,并及时履行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且披露情况与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一致。报告期内,不存

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

益的情况。

四、关于 201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按照深交所的相关规定及要求,作为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我们认真审核了公司《201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基于独立的判断,我

们认为:

公司根据自身情况和法律法规要求,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

控制制度,符合当前公司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保证了公司各项业务的健康运行

及经营管理的正常进行,具有合理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

司 201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能够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

控制体系建立、完善和运行的实际情况。

五、关于公司续聘 2016 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作为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续聘天职国际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6 年审计机构事宜,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续聘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6 年度审计

机构的聘用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经核查,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拥有专业的审计团队

和雄厚的技术力量,在审计工作中能恪尽职守,独立、客观、公正地发表审计意

见,审计报告公允地反映了公司 2015 年 12 月 31 日的财务状况及 2015 年度经营

成果。同意公司继续聘请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6

年度审计机构。

六、关于《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审计,2015 年度公司实现合并报表归属于上市公

司股东的净利润-13,614.88 万元,母公司实现税后利润-10,161.37 万元,根据《公

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年度不提取法定公积金。加上 2014 年度

结存未分配利润 7,008.16 万元,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

润为-6,606.73 万元。

鉴于公司 2015 年度亏损,并考虑公司实际经营发展和现金状况,为适应公

司建设的需要,保证公司生产经营的持续性和流动资金的正常需要,维护全体股

东的长远利益,提议对 2015 年度利润不分配,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以利于公司的发展。在 2015 年度不进行现金分红的情况下,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独立董事签字:

郭平: 肖加余: 颜寒松:

2016 年 4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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