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关于江西富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
核查意见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保荐”或“保荐人”)作为江西
富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祥股份”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持
续督导之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
有关规定,对富祥股份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事
项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2015 年 12 月 16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1370 号文
《关于核准江西富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公司发
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800 万股,发行价格 15.33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275,940,000.00 元,扣除承销商发行费用人民币 20,556,400.00 元,减除其他与发
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外部费用人民币 14,520,260.38 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
民币 240,863,339.62 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验证,并出具信会师报字[2015]第 610770 号验资报告。公司对募集资金采
取了专户存储制度。
二、招股说明书承诺募投项目情况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其中:募集资金
项目名称 总投资额 项目立项备案机关 审查备案编号
拟投入
景高新经发字
高品质他唑巴 景德镇高新技术产业开发
11,500.00 11,500.00 【2013】1 号(注
坦建设项目 区管理委员会经济发展局
1)
其中:募集资金
项目名称 总投资额 项目立项备案机关 审查备案编号
拟投入
景高新经发字
药物研发中心 景德镇高新技术产业开发
4,991.00 4,991.00 【2013】2 号(注
建设项目 区管理委员会经济发展局
2)
补充流动资金 5,000.00 5,000.00
偿还银行贷款 2,600.00 2,600.00
合计 24,091.00 24,091.00
注 1:子公司江西祥太制药有限公司针对高品质他唑巴坦建设项目在景德镇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
委员会科技发展局(因景德镇市机构调整,开发区投资主管部门由原经济发展局变更为科技发展局)办理
了延期手续(景高新科发字[2015]3 号)
注 2:子公司江西祥太制药有限公司针对药物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在景德镇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发
展局办理了延期手续(景高新科发字[2015]4 号)。
公司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江西富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办法》,对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度等进行具体规定,并将严
格按照相关规定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
三、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截止 2015 年 12 月 16 日,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实际已投入
10,318,884.55 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拟置换资
拟用募集 金占募集
自筹资金
投资总 募集资金 资金置换 资金拟投
序号 项目名称 预先投入
额 投入的金额 自筹资金 入
金额
金额 金额的比
例
高品质他唑巴坦
1 11,500.00 11,500.00 0.00 0.00 不适用
建设项目
药 物 研 发 中心 建
2 4,991.00 4,991.00 1,031.89 1,031.89 20.68%
设项目(注)
3 补充流动资金 5,000.00 5,000.00 0.00 0.00 不适用
4 偿还银行贷款 2,600.00 2,600.00 0.00 0.00 不适用
合计 24,091.00 24,091.00 1,031.89 1,031.89
注:截止 2015 年 12 月 16 日,公司对药物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具体投入金额
(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项目名称 自筹资金预先投入金额
1 建筑工程费 9,708,817.55
2 勘测设计费等其他费用 610,067.00
合计 10,318,884.55
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先期使用自筹资金情况已由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关于江西富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
投项目的鉴证报告》(信会师报字[2016]第 610324 号)
富祥股份于 2016 年 4 月 23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
用募集资金人民币 1,031.89 万元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富祥股份于 2016 年 4 月 23 日召开的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并发表了明
确同意意见。
富祥股份独立董事对富祥股份上述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
自筹资金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
四、保荐人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人民币1,031.89万元置换公司预
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人民币1,031.89万元的事项经公司董事会
审议通过,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本次募
集资金的使用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创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的有关规定。
保荐人对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
金事项无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