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专项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保荐机构”)作
为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港股份”、“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
保荐机构,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等相关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二○一五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
价报告》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
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
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
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
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
险领域。纳入评价范围的公司包括: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镇
江港润物业有限责任公司、镇江出口加工区港诚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大
港能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镇江港源水务有限责任公司、江苏港汇化工有限公司、
镇江市港龙石化港务有限责任公司、镇江市港发工程有限公司、镇江港和新型建
材有限公司、镇江新区固废处置股份有限公司、江苏中科大港激光科技有限公司、
镇江东尼置业有限公司、江苏中技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镇江港泓化工物流管理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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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公司、江苏大港置业有限公司。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
表资产总额的 100%,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 100%。
因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及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关于转让控股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以 2015 年 4 月 30 日为基准
日审计评估的净资产为依据,将所持镇江大成新能源有限公司 84.21%的股权转
让给江苏瀚瑞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该事项已于 2015 年 9 月完成,故镇江大成新
能源有限公司不再纳入公司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组织架构、发展战略、人力资源、社
会责任、企业文化、资金活动、采购业务、资产管理、销售业务、研究与开发、
工程项目、财务报告、全面预算、合同管理、信息系统、内部监督等;重点关注
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对外担保业务、关联交易、重大投资、信息披露等。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
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及《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
制应用指引》、《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
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
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
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公司以利润总额的 5%作为财务报表整体重要性水平,当潜在错报大于或等
于财务报表整体重要性水平时为重大缺陷。当潜在错报小于财务报表整体重要性
水平大于或等于财务报表整体重要性水平的 20%时为重要缺陷。当潜在错报小于
财务报表整体重要性水平的 20%时为一般缺陷。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财务报告重大缺陷
的迹象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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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舞弊;
(2)更正已公布的财务报告;
(3)注册会计师发现的却未被公司内部控制识别的当期财务报告中的重大
错报
(4)公司对内部控制的监督无效。
财务报告重要缺陷的迹象包括:
(1)未依照公认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
(2)未建立反舞弊程序和控制措施;
(3)对于非常规或特殊交易的账务处理没有建立相应的控制机制或没有实
施且没有相应的补偿性控制;
(4)对于期末财务报告过程的控制存在一项或多项缺陷且不能合理保证编
制的财务报表达到真实、完整的目标。
财务报告一般缺陷是指除上述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控制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公司以利润总额的 5%作为财务报表整体重要性水平,当潜在错报大于或等
于财务报表整体重要性水平时为重大缺陷。当潜在错报小于财务报表整体重要性
水平大于或等于财务报表整体重要性水平的 20%时为重要缺陷。当错报小于财务
报表整体重要性水平的 20%时为一般缺陷。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出现以下情形的,可认定为重大缺陷,其他情形按影响程度分别确定为重要
缺陷或一般缺陷:
(1)公司缺乏民主决策程序或决策程序不科学导致决策失误;
(2)违犯国家法律、法规,如出现重大安全生产或环境污染事故;
(3)管理人员或关键岗位技术人员纷纷流失;
(4)内部控制评价的结果特别是重大或重要缺陷未得到整改;
(5)重要业务缺乏制度控制或制度系统性失效。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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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
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未发公司非财务报
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
三、保荐机构主要核查程序
报告期内,查阅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会议资料,查阅公司各项
业务及管理制度、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司出具的《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二○一五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等文件,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财务
部、审计部、会计师等相关人员进行沟通等。
四、保荐机构结论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1、大港股份已经建立了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等机构均能合法运作和科学决策,董事会下设各专门委员会,能够较好的运行,
为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与运行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内部环境。
2、大港股份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包括财务管理制度、
会计核算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外担
保制度等相关制度,上述制度均能一贯、有效地执行,对控制和防范经营管理风
险、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和良性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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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二
○一五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专项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汪晓东
卞建光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16 年 4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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