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伍股份
江西华伍制动器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江西华伍制动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
次会议于 2016 年 4 月 25 日在公司会议室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根据《关于在上
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
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就本次董事会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
见:
一、关于为孙公司贷款提供反担保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相关资料:芜湖市金贸流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贸流体”)
为公司控股子公司、Prandinsa RC Water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Prandinsa 公司”)
为公司孙公司,到目前为止没有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 Prandinsa 公司债务违
约而承担反担保责任。本次反担保行为不会对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
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本次反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
要求。本次反担保情况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和所有股东利益的行为。
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为 Prandinsa 公司提供总额度为不超过人
民 1500 万元贷款的反担保。
二、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户的独立意见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办法(2015 年 5 月))的规定,公司拟设立募集资金专户。
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在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城支行、中国工商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城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城支行分别开立一个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同意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上
述银行及保荐机构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三、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期权行权价格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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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对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期权行权价
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
忘录 1-3 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修订稿)》中关于股票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调整的规定。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董事会对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期权行权价格进行调
整。
四、关于开展融资租赁事项的的独立意见
为进一步拓宽公司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公司拟与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
司以“售后回租”的方式进行融资租赁交易,融资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9750 万
元,租赁期限为 3 年。
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交易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以
“售后回租”的方式进行融资租赁交易。
独立董事:李亚 刘莹 付国章
江西华伍制动器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4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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