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韵达: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来源:深交所 2016-04-25 17:4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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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光韵达

股票代码:300227

信息披露义务人

姓名:侯若洪、姚彩虹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

通讯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北区朗山路 13 号清华紫光信息港 C 座 1 层

股权变动性质: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签署日期:2016 年 4 月 22 日

1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

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

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6 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及相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

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

韵达”)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

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光韵达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外,

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它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

解释或者说明。

2

目 录

第一节 释 义 ........................................................ 4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 ................................................ 5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 8

第四节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 9

第五节 资金来源 ..................................................... 11

第六节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的后续计划 ................................. 12

第七节 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 14

第八节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 16

第九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 17

第十节 其他重大事项 ................................................. 18

第十一节 备查文件 ................................................... 19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22

3

第一节 释 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公司、上市公司、光

指 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韵达

信息披露义务人 指 侯若洪、姚彩虹

吉安光韵达 指 吉安光韵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

报告书、本报告书 指

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准则 15 号 指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准则 16 号 指

16 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侯 若 洪 、姚 彩 虹 受让 吉 安 光韵 达 所 持光 韵 达 光电

本次权益变动、本次

指 33,970,367 股 股 份 ( 占 光 韵 达 光 电 总 股 本 的

交易、本次收购

24.4128%)的行为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收购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关于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流通 A 股

《股份转让协议书》 指

的股份转让协议书》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注:本报告书中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4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侯若洪先生与姚彩虹女士为夫妻关系,侯若洪先生与姚彩虹女士的基本情况如下:

(一)侯若洪

姓名:侯若洪

曾用名:无

性别:男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码:11010819**********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

通讯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北区朗山路 13 号清华紫光信息港 C 座 1 层

联系电话:0755-26981580

其他国家居留权:无

(二)姚彩虹

姓名:姚彩虹

曾用名:无

性别:女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码:42242819**********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

通讯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北区朗山路 13 号清华紫光信息港 C 座 1 层

联系电话:0755-26981580

其他国家居留权:无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内的主要任职情况

侯若洪先生现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兼任吉安光韵达、苏州光韵达、天津光

韵达、光韵达激光、杭州光韵达、厦门光韵达、昆山明创、东莞光韵达、光韵达数

字医疗董事长,兼任武汉光韵达执行董事、广东省激光行业协会会长、中国 3D 打印

技术产业联盟副理事长、三维模塑互联器件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深圳市 3D 打印协会

会长。

5

姚彩虹女士现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兼任吉安光韵达、苏州光韵达、天津光

韵达、光韵达激光、厦门光韵达、昆山明创董事,东莞光韵达董事及总经理,任香

港光韵达个人董事,任韩国光韵达联席董事,任杭州光韵达监事,现任深圳工业总

会副会长、三维模塑互联器件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深圳市 3D 打印产业创新和标准

联盟副主席、中国人民解放军装备学院客座教授。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侯若洪先生、姚彩虹女士最近 5 年内未受过与证券市场

相关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不存在被立案调查的情况,也不存在与经济纠纷有关的

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事项。最近 3 年未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对外投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侯若洪先生、姚彩虹女士对其控制的核心企业、关联企

业的持股情况及主要经营业务情况如下:

认缴注

序号 公司名称 册资本 持股情况 经营范围

(万元)

投资项目管理;利用自有资金从事实业

侯若洪、姚彩

吉安光韵达投 投资;企业管理咨询、投资咨询(不含

虹合计持有

1 资管理有限公 400 金融、保险、期货、证券)。(依法须经

72.50%的股

司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

展经营活动)

股权投资(不得从事证券投资活动、不

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开展投资活动、

不得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投资

咨询、投资管理(以上不含证券、保险、

深圳市敦汇投

姚彩虹持有 基金、金融业务、人才中介服务及其它

2 资控股有限公 5000

100%的股权 限制项目);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

行申报);受托资产管理/投资管理/资本

管理/资产管理/财富管理(不得从事信

托、金融资产管理、证券资产管理等业

务);国内贸易,货物及技术进出口。

深圳前海大一

姚彩虹持有 投资管理;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资

3 投资基金管理 1500

10%的股权 产管理;投资顾问;股权投资。

有限公司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其他上市公司和金融机构 5%以上股权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在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间接拥有权益

的股份超过其已发行股份 5%以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持有境内、境外其他上市

6

公司 5%以上已发行股份的情况,不存在持股 5%以上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

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情况。

7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前,吉安光韵达原为公司的控股股东,侯若洪先生、姚彩虹女士

合计持有吉安光韵达 72.50%的股权,通过吉安光韵达实现对光韵达的最终控制。侯

若洪先生、姚彩虹女士作为光韵达创始人,始终深入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在行业发

展、日常经营、战略决策方面拥有丰富的经验。吉安光韵达现主要从事投资管理,

为进一步优化公司股权结构、提高决策效率,吉安光韵达拟通过本次权益变动将所

持有光韵达的股份转让给侯若洪先生、姚彩虹女士、王荣先生,以实现侯若洪先生、

姚彩虹女士、王荣先生对光韵达的直接持股,从而更好地稳定公司的控制权、强化

公司的经营管理能力,实现全体股东利益的最大化。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有意在未来 12 个月内继续增加或处置其在上市公司中拥

有权益的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在未来 12 个月内继续增加或减

少其在光韵达中拥有权益股份的可能,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将严格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本次权益变动决定所履行的相关程序

2016 年 4 月 22 日,吉安光韵达召开股东会,决议同意将所持光韵达的

46,855,678 股股份(占光韵达总股本的 33.6728%)转让给侯若洪先生、姚彩虹女士、

王荣先生,同意吉安光韵达就上述股份转让事项拟与侯若洪先生、姚彩虹女士、王

荣先生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书》。

2016 年 4 月 22 日,吉安光韵达与侯若洪先生、姚彩虹女士、王荣先生签订《股

份转让协议书》。

8

第四节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数量和比例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拥有权益的数量和比例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未直接持有光韵达股份。吉安光韵达持有光

韵达 46,855,678 股股份,占光韵达总股本的 33.6728%。侯若洪先生、姚彩虹女士

合计持有吉安光韵达 72.50%的股权,通过吉安光韵达间接持有光韵达 33,970,367

股股份,占光韵达总股本 24.4128%。

(二)本次权益变动后拥有权益的数量和比例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侯若洪先生持有光韵达 26,942,015 股股份,占光韵达股

份总数的 19.3619%;姚彩虹女士持有的光韵达 7,028,352 股股份,占光韵达股份总

数的 5.0509%。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持有光韵达 33,970,367 股股份,占光韵达总股

本 24.4128%。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系信息披露义务人基于公司长期可持续发展的考虑,通过协议转

让 方 式 受 让 吉 安 光 韵 达 持 有 的 光 韵 达 33,970,367 股 股 份 , 占 光 韵 达 总 股 本

24.4128%。

本次权益变动后,侯若洪先生、姚彩虹女士仍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三、《股份转让协议书》的主要内容

(一)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1、协议转让的当事人:吉安光韵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侯若洪、王荣、姚彩虹;

2、转让股份的种类、数量、比例:经协商,出让方向侯若洪转让其持有的光韵

达股份 26,942,015 股,占光韵达股份总数的 19.3619%,向王荣转让其持有的光韵

达股份 12,885,311 股,占光韵达股份总数的 9.26%,向姚彩虹转让其持有的光韵达

股份 7,028,352 股,占光韵达股份总数的 5.0509%。

3、股份性质及性质变动情况:本次转让前后,以上股份均为无限售条件普通股。

4、转让价款、股份转让的支付对价(如现金、资产、债权、股权或其他安排):

经转让方与各受让方协商一致,本次标的股份转让价款以本协议签署日的前一交易

9

日转让股份二级市场收盘价人民币 24.40 元的九折为定价基准,即每股受让价格为

人民币 21.96 元,向侯若洪、王荣、姚彩虹标的股份转让总价款分别为人民币

591,646,649.40 元(大写:伍亿玖仟壹佰陆拾肆万陆仟陆佰肆拾玖元肆角整)、

282,961,429.56 元(大写:贰亿捌仟贰佰玖拾陆万壹仟肆佰贰拾玖元伍角陆分)、

154,342,609.92 元(大写:壹亿伍仟肆佰叁拾肆万贰仟陆佰零玖元玖角贰分)。受

让方以现金方式支付股份转让款。

5、付款安排:各受让方应在股份转让协议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向出让人支付以

上全部股份转让价款。

6、协议签订时间:2016 年 4 月 22 日;

7、生效时间及条件:股份转让协议自各方签字或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即 2016

年 4 月 22 日。

8、特别条款:无。

四、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

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

10

第五节 资金来源

根据《股份转让协议书》的约定,信息披露义务人需支付 745,989,259.32 元,

以取得光韵达 33,970,367 股股份。

本次权益变动所需资金来源于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不存在直

接或间接来源于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关联方的情况。

11

第六节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的后续计划

一、在未来 12 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

整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在未来 12 个月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

务进行重大调整的计划。如果根据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届时需要进行资产、业务等

方面的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要求,依法履行

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二、未来 12 个月内对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负债处置或者其他类似的重大计划

本报告书签署日后的未来 12 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

司的资产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

资产的重组计划。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

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三、对上市公司现任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调整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正常换届外,信息披露义

务人暂无改变公司现任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的组成,包括更改董事会中董事的人

数和任期、改选董事的计划或建议、更换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计划或建议;信息披

露义务人与其他股东之间不存在就有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免的任何合同或者默

契。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有

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四、对上市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对可能阻碍收购公司控制权的公司

章程条款进行修改及修改草案的计划或建议。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

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要求,依法履行相

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五、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重大变动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情况作重

大变动的计划。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

12

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六、上市公司分红政策的调整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对上市公司现有分红政策进行重大

调整的计划。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

重大影响的计划。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

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13

第七节 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一、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人员独立、资产完整、财务独立不产生影响。本次

权益变动前,上市公司已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了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和

独立运营的公司管理体制,做到了业务独立、资产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人员

独立。

二、对同业竞争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控制的企业不存在从事与上市公司核心业

务相同或类似业务的情形,与上市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本次权益变动后,上市公

司的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本次权益变动不会新增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控制的企业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同业竞争。

为避免同业竞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光韵达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已作出如下

承诺:

1、本人不会在中国境内单独或与他人,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或协

助从事或参与任何与上市公司目前及今后进行的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

的业务或活动。

2、不会在中国境内以任何形式支持贵公司以外的他人从事与上市公司目前及今

后进行的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及以其他方式参与(不论直接或

间接)任何与上市公司目前及今后进行的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

或活动。

3、如有任何竞争性业务机会提供给本人,应立刻通知上市公司,并将在其法定

权利范围内竭尽全力首先促使该业务机会以不亚于提供给本人的条件提供给上市公

司。上市公司在收到该通知后的 30 日内,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以确认上市公司

是否参与上述业务之机会。若上市公司确认有意参与该业务机会,则本人应当无偿

将该新业务机会转让予上市公司。如果上市公司只选择该业务机会中的一部分,则

其余部分业务,本人可提供给本人控股子公司及拥有控制权的其他企业以外的他方。

4、本人将尽最大努力,在不与法律相抵触的前提下,保证上市公司及其拥有控

股权的下属公司在其业务领域的各个方面享有上市公司上市前业已享有的地位和待

遇,并且将来提供给上市公司的地位和待遇不亚于本人将来提供给其任何其他控股

14

子公司、拥有控制权的企业及其他第三方的地位和待遇。

5、本人确认,本人(包括控股子公司及拥有控制权的其他企业)目前在中国境

内没有以任何形式从事或参与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

关系的业务或活动。

三、对关联交易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前 24 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控制的吉安光韵达曾将厂房、办公

楼租赁给上市公司,并为上市公司提供短期借款,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吉安光韵达曾

为上市公司提供担保,上述关联交易金额较小,且上市公司已经按公司章程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了相应的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新增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所控制的企业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

联交易。

为减少或者避免与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光韵达首次公开发

行并上市时已作出如下承诺:

1、尽量减少或者避免与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

2、如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将遵循市场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交易的价格或

收费原则上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标准,对于难以比较市场价格或订价受到限

制的关联交易,将通过合同明确有关成本和利润的标准。

3、股东大会对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有关的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将严格执

行公司章程规定的回避制度。并承诺对于需要由独立董事、监事会成员发表意见的

关联交易,应由其签字表达对关联交易公允性意见后方能生效。需要由董事会、股

东大会讨论的关联交易,如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作为关联方,关联股东及/或关联

董事将回避或做必要的公允声明。

15

第八节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一、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的交易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 24 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未发

生其他合计金额超过 3,000 万元或者高于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财务报表净

资产值 5%以上交易的情形。

二、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交易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 24 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与上市公司除信息披

露义务人之外的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合计金额超过 5 万元以上交易

的情形。

三、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补偿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 24 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其他类似安排。

四、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谈判的合同、默契或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 24 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

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16

第九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直系亲属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 6 个月内不存在通过证券

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光韵达股票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有通过吉安光韵达以可交换债换股的形式间接减持光韵达股份

的情况,具体如下表:

价格区间

股东名称 减持时间 减持数量(股) 减持比例(%) 交易方式

(元/股)

2015 年 11 月 12 日 2,783,000 2.0000% 22.48 可交换债换股

2015 年 11 月 20 日 2,783,002 2.0000% 22.48 可交换债换股

吉安光韵达

2015 年 11 月 27 日 2,783,002 2.0000% 22.48 可交换债换股

2015 年 11 月 30 日 2,660,778 1.9122% 22.48 可交换债换股

合计 11,009,782 7.9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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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侯若洪先生、姚彩虹女士均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成员,侯若洪先生任公司董

事长、总经理,姚彩虹女士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定及侯若洪先生、姚彩虹女士在首次公开发行时所作的承诺:自公司首次向社会公

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在首次公开发行

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三十六个月之后,任

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本人或关联方从公

司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二、本报告书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有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

在为避免对权益变动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

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18

第十一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侯若洪先生、姚彩虹女士的身份证复印件;

2、《关于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流通 A 股的股份转让协议书》。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1、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2、联系电话:0755-26981580

3、联系人:李璐 范荣

19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

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侯若洪

2016年4月22日

20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

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姚彩虹

2016 年 4 月 22 日

21

附表: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北区朗

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 上市公司所在

上市公司名称 山路 13 号清华紫光信息港 C

限公司 地

座1层

股票简称 光韵达 股票代码 300227.SZ

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

侯若洪、姚彩虹 深圳市南山区

人名称 人注册地

增加□ 减少□

拥有权益的股 不 变 , 但 持 股 人 发 生 变 化 有无一致行动 有 □ 无

份数量变化 注:由间接持股变更为直 人

接持股

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

人是否为上市 人是否为上市

是 □ 否 □ 是 否 □

公司第一大股 公司实际控制

东 人

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

人是否对境 人是否拥有境

是 □ 否 是 □ 否

内、境外其他 内、外两个以

回答“是”,请注明公司家数 回答“是”,请注明公司家数

上市公司持股 上上市公司的

5%以上 控制权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权益变动方式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可多选)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继承 □ 赠与 □ 其他 □ (请注明)

信息披露义务

变动种类: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人披露前拥有

权益的股份数

变动数量: 33,970,367 股(间接持股)

量及占上市公

司已发行股份

持股比例: 24.4128%

比例

变动种类: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本次发生拥有

权益的股份变

变动数量: 33,970,367 股 (直接持股)

动的数量及变

动比例

持股比例: 24.4128%

22

与上市公司之

间是否存在持 是 □ 否

续关联交易

与上市公司之

间是否存在同 是 □ 否

业竞争

是 □ 否

信息披露义务

人是否拟于未

注: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在未来 12 个月内继续增加或减少其在光韵达中

来 12 个月内

拥有权益股份的可能,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继续增持

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

人前 6 个月是

否在二级市场 是 □ 否

买卖该上市公

司股票

是否存在《收

购办法》第六 是 □ 否

条规定的情形

是否已提供

《收购办法》

是 □ 否 □ 不适用

第五十条要求

的文件

是否已充分披

是 否 □

露资金来源

是否披露后续

是 否 □

计划

是否聘请财务

是 □ 否 □ 不适用

顾问

本次权益变动

是否需取得批

是 □ 否 □ 不适用

准及批准进展

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

人是否声明放

是 □ 否

弃行使相关股

份的表决权

23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之签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侯若洪

2016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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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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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人:姚彩虹

2016 年 4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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