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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XYZH/2016CDA400
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对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原集团公司)按照《企业
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规定编制的《2015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涉及的2015
年12月31日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鉴证。
天原集团公司管理当局的责任是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规定建立健全
内部控制并保持其有效性,以及保证自我评估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与财务报表相
关的内部控制。我们的责任是对天原集团公司与财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发表鉴证
意见。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
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工作,以对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度有效性是否不
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执行鉴证工作的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了解、测试和评
价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执行的有效性,以及我们认为必要的其他程序。我们相信,我
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内部控制具有固有限制,存在不能防止和发现错报的可能性。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
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鉴证
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有效性具有一定风险。
我们认为,天原集团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规定于2015年12月31
日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财务报表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
本鉴证报告仅作为天原集团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披露之目的使用,除将本鉴证报告作
为天原集团公司年度报告的必备文件,随其他文件一起报送并对外披露外,不得用作任何
其他目的。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 北京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