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原集团:2015年度独立董事俞春萍的述职报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4-2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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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独立董事俞春萍的述职报告

作为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 2015 年本人能严

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国证监

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社

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深交所《信息披

露业务备忘录第 7 号股东大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的要求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恪尽职守,勤勉尽职,认真履行义

务,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尤其

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本人 2015 年度担任独立董事履职情况

述职如下:

一、出席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情况

本人于 2014 年 6 月 26 日经过 6 届 15 次董事会和 2014 年第二次

股东大会会议议程审议通过,担任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在 2015 年担任独立董事期间,公司共召开了 9 次董事会,其中

2 次现场会议,7 次通讯会议,本人全部参加了会议并进行了表决;

召开了 7 次临时股东大会,本人亲自出席了 1 次。对出席董事会审议

的所有议案,本人均投了赞成票,没有反对、弃权的情形;报告期内本

人未对公司任何事项提出异议。2015 年公司召开的董事会本人无缺

席和委托其他董事出席的情况。

二、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2015 年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公司相关事项发

表独立意见,具体情况如下:

(一)2015 年 1 月 22 日在宜宾召开的 6 届 20 次临时董事会上,

对公司现场审议的相关议案及拟提请召开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1、关于处置宜宾市商业银行股权的独立意见

1

通过对公司处置宜宾市商业银行股权议案的核查,认为:本次股

权处置符合天原集团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的要求,有利于集中力量发

展公司核心产业,推进公司资产结构调整和优化,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关于处置宜宾市商业银行

股权的议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关于 2015 年度对外担保的独立意见

通过对公司关于新增对外担保额度议案的核查,认为:该议案所

涉及的担保事项和额度包括天原集团为控股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之间

提供的银行综合授信担保。上述担保事项符合公司生产经营实际和发

展的需要。提供上述担保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无重大不利影

响,公司能够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的

利益的情况。上述担保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的规

定,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发生逾期担保、涉

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况。同意公司关

于 2015 年度对外担保额度议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关于向关联方宜宾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的

独立意见

通过对提交 6 届 20 次董事会审议的《关于向关联方宜宾市商

业银行申请授信的议案》的相关资料事前审阅和核查。我们认为,向

宜宾市商业银行申请授信的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同

意该关联交易事项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2015 年 3 月 27 日,在 6 届 21 次董事会上,以通讯方式

审议了公司相关议案,并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关于确认 2014 年关联交易及预计 2015 年关联交易的议案

公司与日常关联交易的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按照《公司章

程》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的审议程序进行

了确认或批准,决策程序合法有效。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

2

易和签订的《关联交易协议》是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进行的,遵循了

公平、公正、等价、有偿的市场原则,交易价格或定价方法公允合理,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利益和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

公司生产经营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同意关于确认公司 2014 年度日

常关联交易并预计 201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情况的议案并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三)2015 年 4 月 23 日,在浙江杭州召开的 6 届 22 次董事会

上,对公司现场审议的相关议案及拟提请召开 2014 年度股东大会审

议的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1、关于 201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生产经营

情况和股东回报计划,我们认为公司 2014 年度的利润分配方案合

理、 合规。同意公司董事会提出的 201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以 2014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总股本 47977129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送 4 股进行利润分配,不进行现金分配。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2、关于聘请公司 2015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具有相应的从业资质,实力

较强,服务质量好,坚持独立审计准则。同意聘请信永中和会计师事

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为公司 2015 年度审计机构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关于向控股股东宜宾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支付担保费用

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 独

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 规

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及《关联交 易管

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对控股股东宜宾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 公

司为天原集团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

3

份有限公司宜宾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银行的综合授信提供

了期限为 36 个月,总额 8 亿元的保证担保,公司 2015 年按银行

实际 发放贷款额的百分之一支付担保费用进行了详尽的核查。认为:

上述 关联交易事项遵循了公平、公正、等价、有偿的市场原则,符

合公司 经营发展需要,我们同意上述关联交易事项。

4、关于 2014 年度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建立、健全了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和证

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符合当前公司

经营实际情况的需要。公司内控制度得到了较好的执行,保证了公司

的持续健康发展。公司编制的《2014 年度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

告》完整、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情况,提出的改进意见和完善

措施合理,具备在后续经营中的可行性。同意关于 2014 年度公司内

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5、关于 2014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议案的 独

立意见

公司严格按《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 和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规范使用募集资

金。同意《2014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说明》并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6、关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本年度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

的情况。

7、关于 2015 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2015 年董事薪酬方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公司法》、《公司章

程》的规定。同意关于 2015 年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并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8、关于 2015 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议案的独立意见

4

2015 年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公司法》、

《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关于 2015 年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

案。

9、关于 2015 年新增对外担保议案的独立意见。

通过对公司关于新增对外担保额度议案的核查,认为:该议案所

涉及的担保事项和额度包括天原集团为控股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之间

提供的银行综合授信担保。上述担保事项符合公司生产经营实际和发

展的需要。提供上述担保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无重大不利影

响,公司能够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的

利益的情况。上述担保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的规

定,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发生逾期担保、涉

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况。同意公司关

于 2015 年新增对外担保额度议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0、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 2014 年新修订和颁布的会

计准则,对会计政策进行的变更,并对涉及的相关会计科目追溯调整。

变更后的公司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

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实施本次会计政策变

更。

11、关于拟接受宜宾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委托贷款议案的独

立意见。

(1)事前认可意见:作为独立董事,就本次关联交易发表了事

前认可意见:“根据《关于在 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

规定,我们作为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拟取得控股股东宜宾市

5

国资委的委托贷款并支付利息费 用的相关董事会材料进行了充分的

审查,听取了有关人员对上述关联 交易情况的介绍,我们认为该项

关联交易事项可行,同意将此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2)独立董事独立意见:作为独立董事对本次交易发表的独立

意见如下:“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

事,对公司接受控股股东 委托贷款并支付利息费用的关联交易发表

如下独立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系控股股东为公司提供委托贷款,有利于控制经

营风险,确保公司资金链的安全,拓展融资渠道。本次关联交易依据

公平原则,支付的利息费用定价公允、合理,遵循了公平、公正和诚

实信用的交易原则,不会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

合法权益;该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

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董事 会

对公司接受控股股东委托贷款事项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同意公司

接受控股股东提供的委托贷款。”

(四)2015 年 6 月 23 日,在 6 届 23 次董事会上,以通讯方式

审议了公司相关议案,并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1、2014 年度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考核结果的意见。

公司 2014 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符合实际情况和《公

司法》、 公司章程》的规定。2014 年度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考 核

的决策程序、确定依据符合薪酬考核办法规定。同意 2014 年度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考核结果。

2、关于 2014 年向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独立意见

天畅物流是天原集团的控股子公司,其股权结构是天原集团持有

其 80%的股权,宜宾纸业持有其 20%的股权。而航运公司是天原集团

控股子公司天畅物流的子公司。天原集团和宜宾纸业同属宜宾市国资

6

公司控制的企业,根据深交所财务资助备忘录相关规定和要求,应当

按照持股比例同比例提供财务资助。但实际情况是,宜宾纸业和国资

公司均未参与天畅物流及航运公司日常经营和管理,其董、监、高均

由天原集团选派,也没同天畅物流及航运公司发生非正常的交易事

项, 不存在通过上述两公司发生利益输送的问题,且确实无能力和

条件提 供同比例的财务资助。因此天原集团为确保天畅物流及航运

公司正常 生产经营和发展,对其提供财务资助,有利于上述公司的

发展和整体战略目标的实现,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情形。同意公司为

天畅物流和 航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3、关于 2015 年新增担保议案的独立意见。

通过对公司关于新增对外担保额度议案的核查,认为:该议案所

涉及的担保事项是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下属控股子公司宜

宾天原进出口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在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综合授信

4000 万元提供保证担保。此担保事项符合公司生产经营实际和发展

的需要。提供上述担保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无重大不利影响,

公司能够严格控制担保风险,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利益的情

况。上述担保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其决

策程序合法、有效。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发生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

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况。同意公司关于 2015

年新增担保额度议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2015 年 8 月 26 日,在 6 届 24 次董事会上,以通讯方式

审议了公司相关议案,并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1、关于募集资金 2015 年半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

立意见。

公司严格按《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 和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规范使用募集资

金,同 意《募集资金 2015 年半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7

2、关于 2015 年半年度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等相关文件法规的相关规定对公司 2015 年半年度

的对外担保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和发表意见如下:

经过对公司担保的仔细核查,担保事项表正确完整地披露了公司

的每笔担保事项,截止到 2015 年 6 月 30 日,公司担保情况是:

(1)公司为子公司及子公司之间的担保金额为 260,214.55 万

元。

(2)控股股东宜宾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宾

市 国资公司”)为天原集团及控股子公司提供了期限三年,总额 8 亿

元银行授信保证担保,同时天原集团以持有子公司宜宾海丰和锐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海丰和锐”)股权质押给宜宾市国资公司提供了 8 亿

元的对等反担保。

(3)公司为支持参股公司伊犁南岗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

称 “南岗化工”)经营发展,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新疆天南能源化工有

限 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南能源”)分别以其持有南岗化工的

2047.23 万元股权,共计 4094.46 万元股权质押给永城煤电控股集

团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永煤集团”)以实现永煤集团为参股公司南

岗化工在 银行的项目贷款提供保证担保事项提供反担保。

上述担保总额合计为 344,309.01 万元,占公司 2014 年经审计

净资产的比例为 86.19%。其中,为国资公司提供的 8 亿元反担保占

公司 2014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20.03 %。上述担保均在公司相

关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额度范围内。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发

生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

况。公司制定了《对外担保管理办法》,规范公司对外担保行为,且 公

司对子公司及子公司间的银行授信担保均严格按《公司章程》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相关规定履行了法

8

定审批程序。

3、关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2015 年上半年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违规占用

公司资金的情况。

(六)2015 年 12 月 4 日,在 6 届 27 次董事会上,以通讯方式

审议了公司相关议案,并对相关事项进行了事前核查,发表以下独立

意见:

1、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自 2012 年至今已满三年,董事会需进行换届选举。经董事会提名委

员会审核,董事会审议通过,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共十一人,其

中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为罗云先生、邓敏先生、唐益先生、李水荣先生、

李彩娥女士、刘俊先生、曾永福先生。独立董事候选人为翁国民先生、

庞广廉先生、俞春萍女士和解川波先生。换届选举,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及公司运作的需要。

通过对上述 7 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及 4 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身体状况等相关资料的认真审核,我们认为上

述 11 名候选人符合上市公司董事的任职资格,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

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也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禁止 任

职的条件,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上述董事候选人、独立董 事

候选人的提名、推荐、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 程》

的有关规定,没有损害股东的合法权益。

同意罗云先生、邓敏先生、唐益先生、李水荣先生、李彩娥女士、

刘俊先生、曾永福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同意翁国

民先生、庞广廉先生、俞春萍女士和解川波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独立

董事候选人。同意将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候选人提交公司 2015 年第六

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9

2、关于 2015 年新增对外担保事项的独立意见。

通过对公司关于新增对外担保额度议案的核查,我们认为:该议

案所涉及的担保事项是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下属控股子公

司宜宾海丰和锐有限公司在成都农商行贷款 5000 万元提供保证担

保。 此担保事项符合公司生产经营实际和发展的需要。提供上述担

保对公 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无重大不利影响,公司能够严格控

制对外担 保风险,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利益的情况。上述

担保事项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其决策程序

合法、有效。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发生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

因担保被判决 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况。同意公司关于 2015 年新

增对外担保额度 议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关于拟为宜宾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提供反担保及支付担

保费用事项的独立意见。

通过对该反担保事项的核查,我们认为:在宏观经济不景气、企

业银行融资担保资源稀缺的大环境下,实现国资公司继续为天原集团

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 8 亿元银行融资担保,有利于公司资金链的安

全 和可持续发展。

截止目前,公司能够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公司不存在除上述

担保事项以外的其他为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及

其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以及其他非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

况。 公司全部担保事项均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相

关规定 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

同意公司以持有海丰和锐的 8 亿元股权为国资公司提供反担保

并每年按银行综合授信实际担保额的百分之一支付担保费用,同意该

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关于公司会计估计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依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

10

差错更正》的相关规定,对采矿权的会计估计予以变更,符合《企业

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及相关解

释规定,变更依据真实、可靠,可进一步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和可比

性,为经营决策提供更加准确的会计信息,符合公司及所有股东的利

益。董事会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

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

(七)2015 年 12 月 25 日,在 7 届 1 次董事会上,以通讯方式

审议了公司相关议案,并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作为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根据中国证监会《股

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

程》、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我们对公司董事会聘任总

裁、首 席执行官、副总裁、总会计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我们认

为所聘用人员具备相应的学识、能力和资质,不存在不得担任上市公

司高管的情形,因此,我们对以上人员的聘用持赞成态度。

三、进行日常调查及关注情况

利用参加现场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或通讯方式经常与公司董事、董

事会秘书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保持联系,了解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情况,

时刻关注老厂区搬迁事项的进展情况,作为审计专业委员会主任,就

公司老厂区搬迁事项发表了独立的意见。同时,密切关注电视、网络

等媒体及天原公司网站有关公司的宣传报道,及时获悉公司各重大事

项的进展情况,掌握公司的运行发展动态。

四、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1、督促公司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完善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并有效

执行,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11

2、对提交董事会审议的议案,认真查阅相关文件资料,做到事先

对公司提供的资料进行认真审核、询问、了解具体情况,独立、客观、

审慎的行使表决权,并对必要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关注公司在媒体和

网络上披露的重要信息,保持与公司管理层的及时沟通,及时了解公

司的经营情况、治理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财务管理、关联交

易、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等相关事项。

五、培训和学习情况

2015 年度认真学习独立董事履职相关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自身

的履职能力,为公司的科学决策和风险防范提供更好的意见和建议,

切实加强了对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能力。

六、其他情况

1、无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况;

2、无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情况

3、无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事务所的情况;

4、无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等情况。

独立董事:俞春萍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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