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
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长城信
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
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经审慎分析,在事前知晓并认真审阅
过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后对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
见:
一、独立董事对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议案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实际情况,董事会审议、
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保护了中小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
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议案,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
议。
二、独立董事对《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的独立意见
为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公司的经营成本,本着股东利益最大化
的原则,在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公司拟使用部分闲置募
集资金人民币4亿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不超过2016年12月31日。本次
补充流动资金的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
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公司
股东利益的情形。
同意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人民币4亿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
不超过2016年12月31日。
三、独立董事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
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公司报告期内未发生或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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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对外担保总额没有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净
资产50%。截止2015年12月31日,公司累计对外担保余额为29,585.18万元,占
公司2015年末净资产的6.63%。
我们认为公司能够严格按照相关法规规定,规范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控制
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障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利益。担保事项如下: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湖南长城信息金融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
12,579.42万元;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湖南长城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1,810.38万元;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长沙湘计海盾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270.68万元;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长沙中电软件园有限公司提供担保8,400.00万元;
控股子公司长沙中电软件园有限公司为购买其开发项目的按揭贷款客户提
供阶段性担保6,524.70万元(以该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金额与公司占其股份比
例的乘积计算)。
四、独立董事对公司《2015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过与公司管理层的交流,查阅公司的管理制度,审查、评估公司内部控
制情况,我们未发现公司存在重大的内部控制缺陷。公司《2015年度内部控制
自我评价报告》符合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
五、独立董事对涉及财务公司关联交易的存款、贷款等金融业务的专项说
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以及天
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长城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涉及财务公司关联交易的存款、贷款等金融业务的专项说明》,我们认为2015
年度公司与中国电子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开展资金结算业务公平、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公司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况。
六、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1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
意见
经核查,公司201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
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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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违规的情形。
独立董事:武士国、张玉川、余新培
长城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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