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胜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
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山东胜利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就以下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意见
公司八届十三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15年利润分配预
案。为回报广大股东,并考虑公司分配能力、公司战略发展需
要,提出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如下: 以公司非公开发行后总
股本880,084,656股为基数,以未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
发现金红利0.2元(含税), 共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17,601,693.12元(含税)。本次派发现金红利后,剩余未分配
利润继续留存公司用于发展公司天然气业务。2015年度不送股,
也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我们认为本次分配预案履行了公司章程和上市公司相关规
程,程序合规、合法,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有利于公司及全体
股东长远利益,表示同意。
二、关于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公司八届十三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大信会计师事
务所的议案,我们认为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的财务审
计机构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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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表示
同意。
三、关于2015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管考核与薪酬发放方案
的独立意见
2015年董事、监事、高管人员报酬方案依据公司《第八届
董事、监事薪酬管理方案》、《第八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
核管理办法》执行,并严格履行了考核程序,考核结果和薪酬
方案合法合规,我们表示同意。
四、关于修订和调整公司第八届董事、监事及高管薪酬方
案独立意见
公司第八届董事、监事及高管薪酬方案是依据公司《章程》、
公司《治理纲要》以及国家其他法律法规制定的,有利于更好
的激励、保障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管履行诚信、勤勉的职责。
我们对此方案表示赞同。
五、关于公司内部控制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
披露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
判断的立场,对公司2015年度内部控制情况进行了认真检查,
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内部控制指引》及山东证监局《关于做好山东辖区主板上市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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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内部控制规范实施工作的监管通函》的有关规定及要求,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内部控制等一系列公司管
理制度进行了梳理和完善。目前,内部控制重点活动正按照公
司内部控制各项制度的规定有序执行。
2.公司年报中所披露的内控情况均真实、准确、完整、客
观,未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我们认同公司编制的内控报告,并提请公司向投资者披露。
六、关于公司201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的意见
经核查,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
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有关要求,公司不
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公司2015年年度募集资金存放
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七、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
占用资金情况专项说明的独立意见
1.公司2015年度内的担保履行了法定的审议和披露程序,
担保行为符合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
(证监发[2005]120号)的规定,履行了法定的决策程序。
2.公司不存在股东及其他股东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情形。
3.公司与有关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程序合法,交易定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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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允,未发现损害公司、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意见。
独立董事签名:田贯三、张树明、崔少华、梁阜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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