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胜利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015年度述职报告
各位股东:
作为山东胜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
会独立董事,我们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
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发挥独立董事的独立作用,围绕维护全体
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原则,勤勉尽责地开展各项工作,
现将2015年职责履行情况报告如下:
一、履行董事会职责情况
2015年度,公司独立董事参加了全部应参加的董事会会议,通
过董事会和专门委员会等多种形式认真了解公司经营和运作情况,
获取决策前所需要资料,并认真审议每项议题,积极参与论证,献
言献策,为董事会科学决策和推进公司规范治理发挥了积极作用,
履行了独立董事的忠实、勤勉义务。
二、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我们依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要求,对2015年度下列事项发表了独
立意见:
1.2015 年 5 月 15 日,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长、副董事
长、高级管理人员聘任事项和第八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发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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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意见。
2.2015 年 7 月 20 日,就公司有关高级管理人员聘任事项发
表了独立意见。
3.2015 年 7 月 31 日,就公司资金占用情况、公司对外担保
情况、公司 2015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发表
了独立意见。
4.2015 年 12 月 28 日,就公司受让霸州市胜利顺达燃气有限
公司 51%股权事宜发表了独立意见。
三、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1.在规范信息披露方面,我们督促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以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2.在落实保护社会公众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我们督促公司在投
资者关系管理、利润分配、资产收购出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等
方面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切实保障公众股东的利益,未发现公司出
现损害公众及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3.在监督公司运营方面,我们重点关注了公司财务运作、资
金往来、内控制度建立及实施,听取了公司相关人员汇报并实地考
察,维护了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规避了资金风险。
四、其它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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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5年度,未有经独立董事提议而召开董事会的情形。
2.2015年度,未有独立董事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
情形。
3.2015年度,未有独立董事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
构的情形。
以上为我们作为胜利股份独立董事于2015年度履行的职责情
况,特此报告。
报告人:田贯三、张树明、崔少华、梁阜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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