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利股份:董事会关于公司2014年度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及关联交易事项资产重组相关方承诺事项履行情况的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4-2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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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简称:胜利股份 股票代码:000407 公告编号:2016-036 号

山东胜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公司 2014 年度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及关联交易

事项资产重组相关方承诺事项履行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胜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胜利股份”)

2014年度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相关资产重组

方山东胜利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利投资”)、张德钢、陈正裕、

闫长勇、刘宾和孙长峰在资产重组过程中作出的承诺事项及目前承诺的履行

情况如下:

一、胜利投资、张德钢、陈正裕、闫长勇、刘宾、孙长峰关于股份锁定

期的承诺

(一)承诺内容

本次重组过程中,胜利投资、张德钢、陈正裕、闫长勇、刘宾、孙长峰

出具了《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函》,承诺内容如下:

1.交易对方胜利投资承诺

胜利投资所认购胜利股份本次发行的股份,自股份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

不转让,限售期满后的股票交易按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执行。

2. 交易对方张德钢、陈正裕承诺

本次以资产所认购的胜利股份增发股票,其中55%比例将自股票上市之

1

日起锁定36个月;30%比例将自股票上市之日起锁定24个月;15%比例将自股

票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上述股份在锁定期不得上市流通、转让,锁定期

满后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3. 交易对方闫长勇承诺

本次以资产所认购的胜利股份增发股票,其中55%比例将自股票上市之

日起锁定36个月;30%比例将自股票上市之日起锁定24个月;15%比例将自股

票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上述股份在锁定期不得上市流通、转让,锁定期

满后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4. 交易对方刘宾、孙长峰承诺

本次以资产所认购的胜利股份增发股票,自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

流通、转让,锁定期满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执行。

(二)承诺履行情况

鉴于交易相关方在资产重组中所作承诺,公司2014年度资产重组事项中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部分之新增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份16,543,045股于

2015年11月16日上市流通,其中张德钢解禁其持有公司全部股份的15%即

117,897股,陈正裕解禁其持有公司全部股份的15%即117,897股,闫长勇解

禁其持有公司全部股份的15%即6,405,168股,刘宾解禁其持有公司全部股份

即4,957,353股,孙长峰解禁其持有公司全部股份即4,944,730股。承诺各方

对剩余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份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正在履行中,不存在

违背上述承诺的情形。

二、胜利投资、闫长勇、刘宾、孙长峰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一)承诺内容

2

本次重组过程中,胜利投资、闫长勇、刘宾、孙长峰出具了《关于避免

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内容如下:

1.交易对方胜利投资承诺

本次交易完成后,胜利投资下属的控股子公司山东金中基投资有限公司、

茌平信发燃气有限公司、高唐金时燃气有限公司及参股公司青岛中石油昆仑

能源有限公司从事的天然气业务,与上市公司构成同业竞争。由于上述公司

的项目正在建设中,尚未开展业务,或者经营业绩不佳,因而未被纳入本次

重组范围。胜利投资承诺在未来三年通过将上述公司注入胜利股份或者出售

给无关联第三方的形式彻底解决同业竞争。

除目前已存在同业竞争的上述资产外,胜利投资承诺将不再以任何方式

(包括但不限于单独经营、通过合资经营或拥有另一家公司或企业的股份及

其他权益)直接或间接参与任何与上市公司构成竞争的经营业务。如有在胜

利股份经营范围内相关业务的商业机会,胜利投资将优先让与或介绍给胜利

股份。

2.交易对方闫长勇承诺

本次交易完成后,本人与本人控制的企业不从事与胜利股份构成同业竞

争的业务,并将保障胜利股份资产、业务、人员、财务、机构方面的独立性。

无论是否获得胜利股份许可,不直接或间接从事与胜利股份相同或相似的业

务,保证将采取合法、有效的措施,促使其拥有控制权的公司、企业与其他

经济组织不直接或间接从事与胜利股份相同或相似的业务;保证不利用主要

股东等身份,进行其他任何损害胜利股份及其他股东权益的活动。

3.交易对方刘宾、孙长峰承诺

3

在胜利股份(包括胜利股份及其子公司、东泰燃气、东泰压缩,以下同)

任职期间,除通过胜利股份从事业务之外,不拥有、管理、控制、投资、从

事其他任何与胜利股份所从事业务相同或相近的任何业务或项目,亦不谋求

通过与任何第三人合资、合作、联营或采取租赁经营、承包经营、委托管理、

顾问等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胜利股份构成竞争的业务,并承诺在辞职后两

年内不从事上述业务。

(二)承诺履行情况

截至目前,上述承诺正在履行中,承诺各方不存在违背上述承诺的情形。

三、胜利投资、闫长勇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一)承诺内容

本次重组过程中,胜利投资、闫长勇出具了《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

的承诺函》,承诺内容如下:

1.交易对方胜利投资承诺

(1)胜利投资将诚信和善意履行作为胜利股份控股股东的义务,尽量

避免和减少与胜利股份(包括其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

免或有合理理由存在的关联交易,将与胜利股份依法签订规范的关联交易协

议,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

批准程序;关联交易价格依照与无关联关系的独立第三方进行相同或相似交

易时的价格确定,保证关联交易价格具有公允性;保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不利用关联交易非法

转移上市公司的资金、利润,不利用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及非关联股东的

利益。

4

(2)胜利投资承诺在胜利股份股东大会对涉及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

其他企业的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履行回避表决的义务。

(3)胜利投资将不会要求和接受胜利股份给予的与其在任何一项市场

公平交易中给予独立第三方的条件相比更为优惠的条件。

(4)胜利投资保证将依照胜利股份的章程规定参加股东大会,平等地

行使股东权利并承担股东义务,不利用控股股东地位谋取不正当利益,不损

害胜利股份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2.交易对方闫长勇承诺

(1)诚信和善意履行作为胜利股份主要股东的义务,本人及本人所控

制的下属企业尽量避免和减少与胜利股份(包括其控制的公司)之间的关联

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有合理理由存在的关联交易,将与胜利股份依法签订

规范的关联交易协议,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履行批准程序;关联交易价格依照与无关联关系的独立第三方

进行相同或相似交易时的价格确定,保证关联交易价格具有公允性;保证按

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不

利用关联交易非法转移上市公司的资金、利润,不利用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

司及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2)承诺在胜利股份股东大会对涉及本人及本人控制企业的有关关联

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履行回避表决的义务。

(3)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下属企业将不会要求和接受胜利股份给予的与

其在任何一项市场公平交易中给予独立第三方的条件相比更为优惠的条件。

(4)保证将依照胜利股份的章程规定参加股东大会,平等地行使股东

5

权利并承担股东义务,不利用主要股东地位谋取不正当利益,不损害胜利股

份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承诺履行情况

截至目前,上述承诺正在履行中,承诺各方不存在违背上述承诺的情形。

四、胜利投资、张德钢、陈正裕、闫长勇、刘宾、孙长峰关于业绩补偿

的承诺

(一)承诺内容

标的公司2014年至2016年的净利润均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

1.业绩承诺

交易对方承诺:

青岛润昊天然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润昊”)2014年至2016年的

承诺净利润不低于891.58万元、1,148.50万元和1,294.98万元;东阿县东泰

燃气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泰燃气”)2014年至2016年的承诺净利润

不低于1,822.31万元、2,392.90万元和2,710.14万元;东阿县东泰压缩天然

气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泰压缩”)2014年至2016年的承诺净利润不

低于544.66万元、614.69万元和688.66万元;胜利投资将持有青岛中石油昆

仑天然气利用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更名为青岛中石油昆仑胜利燃气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昆仑胜利”)49%股权所产生的投资收益作为承诺净利润,

2014年至2016年所对应的承诺净利润不低于1,048.34万元、1,162.65万元、

1,232.69万元。

2.盈利与减值补偿

青岛润昊的补偿义务人为胜利投资、张德钢、陈正裕,补偿时按其交易

6

前对标的公司的持股比例补偿;昆仑胜利的补偿义务人为胜利投资;东泰燃

气、东泰压缩的补偿义务人均为闫长勇,即在闫长勇、刘宾、孙长峰三方需

要进行业绩补偿和资产减值补偿时全部由闫长勇进行补偿。上市公司将获得

现金与股份双重补偿。

(1)现金与股份双重补偿

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后,标的公司在利润补偿期间内任何一年度的实现净

利润数应不低于上述规定的同期承诺净利润数,否则补偿义务人应按照规定

对上市公司同时予以现金补偿和股份补偿。业绩承诺现金补偿和业绩承诺股

份补偿两种方式同时实施、不分先后,互不替代。

(2)业绩承诺现金补偿

若标的公司在利润补偿期间内任何一年度的实现净利润数低于同期承

诺净利润数,差额部分由补偿义务人以现金方式对上市公司予以补偿。补偿

义务人应在标的公司年度审计报告出具后10个工作日内以现金方式将上述

差额部分支付给上市公司。

(3)业绩承诺股份补偿

补偿义务人首先以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进行补偿,股份不足补偿部分则

在补偿上限内以现金进行补偿(该现金补偿与上述业绩现金补偿中的现金补

偿不可替代),即现金补偿系在补偿义务人可以补偿给上市公司的股份数量

不足其应当补偿给上市公司的股份数量时发生;补偿义务人可以补偿给上市

公司的股份数量大于或等于其应当补偿给上市公司的股份数量时,现金补偿

的金额为零。

每年补偿的股份数量=(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数-截至当期期

7

末累积实际净利润数)×认购股份总数÷补偿期限内各年的承诺净利润数总

和-已补偿股份数量。

补偿股份数量不超过认购股份的总量。在逐年补偿的情况下,在各年计

算的补偿股份数量小于0时,按0取值,即已经补偿的股份不冲回。

补偿义务人应补偿的现金金额=不足补偿的股份数量×胜利股份向补偿

义务人发行股份的价格。

(4)资产减值股份补偿

标的公司在利润补偿期间届满时上市公司将聘请各方认可的具有证券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标的公司进行减值测试。如期末减值额/标的资

产作价>补偿期限内已补偿股份总数/认购股份总数,则补偿义务人将另行补

偿股份,补偿义务人需补偿的股份数量=标的公司期末减值额÷胜利股份向

补偿义务人发行股份的价格-已补偿股份总数。

依据上述计算公式计算的结果为负数或为零时,按零取值,即无需再额

外补偿,已补偿的股份不冲回。

前述减值额为标的资产作价减去期末标的资产的评估值并扣除补偿期

限内标的资产股东增资、减资、接受赠与以及利润分配的影响。

(5)股份补偿的上限

业绩承诺股份补偿和资产减值股份补偿统称为“股份补偿”,补偿义务

人利润补偿的上限为其在本次交易中取得的胜利股份的股份总额。但若补偿

义务人获得的股份有减持行为,而未减持的股份数量不足业绩承诺未达标和

资产减值所要求的补偿数量,补偿义务人以其未减持的股份补偿后,需以其

减持所得总金额为上限,以现金方式另行补偿给上市公司。

8

(二)承诺履行情况

2015年,青岛润昊实现的净利润为1,269.43万元,高于承诺数1,148.50

万元;东泰燃气实现的净利润为2,426.91万元,高于承诺数2,392.90万元;

东泰压缩实现的净利润为647.64万元,高于承诺数614.69万元;昆仑胜利对

应的49%股权实现的净利润为1,179.18万元,高于承诺数1,162.65万元。承

诺各方均不需要向上市公司进行补偿。

截至目前,上述承诺正在履行中,承诺方不存在违背上述承诺的情形。

特此公告。

山东胜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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