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200 证券简称:高盟新材 公告编号:2016-030
北京高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超募资金
投资项目完工及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公司募集资金及超募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1】398 号”文核准,公司公开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680 万股。本次新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 21.88
元(“元”指“人民币元”,以下同),募集资金总额为 586,384,000.00 元,扣除
发行费用 52,318,905.34 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534,065,094.66 元。与预计
募集资金 250,000,000.00 元相比,超募资金为 284,065,094.66 元。以上募集资
金已由大信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于 2011 年 3 月 31 日出具的“大信验字【2011】
第 3-0012 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公司已将全部募集资金存入募集资金专户
管理。
二、已披露的超募资金使用情况
1、2011 年 4 月 22 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及第一届监事会第五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的议案》,同意使用超
募资金中的 5,000 万元归还银行贷款。该笔资金已支付完成。
2、2012 年 3 月 14 日,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及第一届监事会
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设立全资子公司的议案》,同意
使用超募资金 5,000 万元设立全资子公司开展“年产 500 万平米太阳能电池背板
建设项目”。2012 年 8 月 15 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及第一届监事
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超募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议案》,决
定将“年产 500 万平米太阳能电池背板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由拟成立的南通尤
孚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变更为南通高盟新材料有限公司,公司将以向南通高盟新材
料有限公司增资 5,000 万元的形式用于该项目的实施。南通尤孚复合材料有限公
司暂不成立。目前,该项目已建设完成并竣工。
3、2012 年 4 月 23 日,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及第一届监事会
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超募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
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人民币 5,000 万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用于主营业务的生
产经营,使用期限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不超过六个月。该笔资金公司已于 2012
年 10 月 12 日一次性全部归还完毕。
4、2012 年 8 月 15 日,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及第一届监事会
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聚氨酯粘合剂技术改造项目的议案》,同意使用
超募资金 3,000 万元对原有聚氨酯粘合剂生产线进行改造。目前,该项目各项工
作正在按计划实施。
5、2012 年 10 月 24 日,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及第一届监事会
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同意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人民币 5,000 万元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用于主营业
务的生产经营。该笔资金已支付完成。
6、2014 年 3 月 25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四
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同意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人民币 5,500 万元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用于主营
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2014 年 4 月 23 日,该议案经 2013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该笔资金已支付完成。
7、2015 年 12 月 23 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
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同意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人民币 5,000 万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用于主营业务
的生产经营,使用期限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不超过六个月。相关资金支出公司已
于 2016 年 4 月 15 日一次性全部归还完毕。
8、2016 年 3 月 24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
十三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剩余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
案》,同意公司使用剩余超募资金人民币 6,834.50 万元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用
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2016 年 4 月 18 日,该议案经 2015 年度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该笔资金已支付完成。
三、超募资金投资项目资金实际使用及节余情况
单位:万元
募集资金承诺 募集资金实际投入 账户利息 节余募集资金金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 金额(含利息支出) 收入 额(含利息收入)
聚氨酯粘合剂技术改
3,000.00 3,126.59 134.98 8.39
造项目
注: 上表中“利息收入”是指募集资金存放在银行所产生的利息收入扣除
手续费后的净额。
四、募集资金节余的原因
1、在上述超募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建设过程中,公司本着谨慎节约的原则,
在充分考虑项目配置的先进性、兼容性、合理性、实用性的基础上,尽量减少募
投成本,经济、合理地使用募集资金,一定程度上节约了募集资金。
2、募集资金存放期间产生利息收入。
五、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节余资金使用计划安排
为降低资金成本,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公司拟使用超募资金投资项目
节余资金 8.39 万元(实际转出金额以转出当日银行结息余额为准)永久性补充
流动资金,同时注销相关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超募资金项目剩余应付账款由
公司自有资金进行支付。
六、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节余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一)公司业绩持续健康增长的需求
为促进公司业务的拓展,随着公司生产经营规模不断扩大,因此对满足日常
生产经营的流动资金的需求不断增加。本次使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节余资金永久
性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公司加大对新市场、新客户的拓展力度,提升公司的市
场竞争地位,为公司业务扩张提供有力保障。
(二)降低融资成本、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的需求
随着公司业务持续成长,规模不断扩大,加大了公司对流动资金的需求。如
果通过银行借款或银行票据贴现等融资手段来解决流动资金的需求,将会增加公
司的财务费用。为了确保有充足的流动资金做好业务拓展及原材料的储备,本次
使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节余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
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提升经营效益。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节余资金的使用
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
利益的情况。
七、公司关于本次使用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节余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
说明与承诺
公司最近十二个月内未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衍生品
投资、创业投资等高风险投资;本次节余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没有与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
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承诺在使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节余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现金
管理除外)、衍生品投资、创业投资等高风险投资。
八、相关审核和批准程序
2016 年 4 月 22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
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超募资金投资项目<聚氨酯粘合剂技术改造项目竣工报
告>的议案》、《关于使用超募资金投资项目节余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
案》,同意以上超募资金投资项目竣工,并使用超募资金投资项目节余资金人民
币 8.39 万元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
九、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已知悉该事宜并认真审阅了相关材料,并就公司本次董事会审
议《关于使用超募资金投资项目节余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发表了独
立意见,认为:
本次使用超募资金投资项目节余资金 8.39 万元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不影
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全体
股东利益的情形;使用超募资金投资项目节余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能提高
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公
司法》、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
监管要求》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创业板信息
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1 号—超募资金及闲置募集资金使用》等相关法规要求。因此,
全体独立董事同意使用超募资金投资项目节余资金 8.39 万元永久性补充流动资
金。
十、公司保荐机构意见
公司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核查后认为:高盟新材“聚氨酯粘合剂
技术改造项目”已建设完成,其计划对该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
流动资金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及所处的市场环境,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或
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本次该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资金永久性补充
流动资金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海通证券
同意公司“聚氨酯粘合剂技术改造项目”结项并将节余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
十一、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4、《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高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募投项目完
工及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北京高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 年 4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