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万里扬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主体是否
存在《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异常交易监管的暂
行规定》第十三条情形的说明
根据 《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
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浙江万里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就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
资金暨关联交易事宜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资产重组情形的
说明如下:
经核查,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主体(包括上市公司、交易对方及上述主体
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机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对方的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提供服务的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评估机构及其经办人员)不存在因涉嫌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
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 36 个月内不存在因与重大资产
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的情形。
因此,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
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
资产重组的情形。
浙江万里扬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 年 4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