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505 证券简称:川金诺 公告编号:2016-017
昆明川金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昆明川金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证监许可[2016]92号《关于核准昆明川金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的批复》核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335.00万股,发行
价格人民币10.25元,募集资金合计人民币239,337,5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
民币36,269,700.00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03,067,800.00元。上述募
集资金于2016年3月10日到账,并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
验,出具了XYZH/2016KMA20066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昆明川金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的规定,公司与保荐机构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世纪证券”)、中
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东川区支行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营
业部(以下简称“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约定如
下:
(一)、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情况
1、公司已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东川区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
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24219401040014711,截至2016年3月31日,
专户余额为人民币 123,598,828.85元(其中本金123,587,500.00元、利息
11,328.85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10万吨/年湿法磷酸净化制工业级磷酸项目募
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及支付尚未支付的发行费用,除此外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存储收益,以及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
护投资者的权益,公司在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进度及资金使用计划进行合
理预算和安排的基础上,为公司及股东获取更多的投资回报,公司将专户内部分
较远期使用的募集资金不超过人民币7000万元(柒仟万元)进行现金管理,使用
期限不超过12 个月,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到期后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该现
金管理资金用于购买投资期限不超过 12 个月的银行保本型产品(包括但不限于
协定存款、结构性存款、有保本约定的投资产品等)。
2、公司已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营业部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871903328710707,截至2016年3月31日,专户余
额为人民币90,008,250.00 元(其中本金 90,000,000.00元、利息8,250.00元)。
该专户仅用于公司10万吨/年湿法磷酸净化制工业级磷酸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
使用及支付尚未支付的发行费用,除此外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存储收益,以及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
护投资者的权益,公司在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进度及资金使用计划进行合
理预算和安排的基础上,为公司及股东获取更多的投资回报,公司将专户内部分
较远期使用的募集资金不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叁仟万元)进行现金管理,使用
期限不超过12 个月,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到期后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该现
金管理资金用于购买投资期限不超过 12 个月的银行保本型产品(包括但不限于
协定存款、结构性存款、有保本约定的投资产品等)。
(二)、公司及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
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世纪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
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世纪证券应当依据《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
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
督权。公司和银行应当配合世纪证券的调查与查询。世纪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
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世纪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刘欣、范翔辉可以随时到银行
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
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世
纪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银行按月(每月十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世纪证券。
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
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世纪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世纪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世纪证券更换
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银行,同时按本协议要求向公司、银
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世纪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世纪证券通知专户
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世纪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
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公司、银行、世纪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
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世纪证券督导期
结束后失效。
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XYZH/2016KMA20066号《昆
明川金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
特此公告。
昆明川金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