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 2 号凯恒中心 B、E 座 3 层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保荐代表人姓名:林煊、贾新
联系电话: 010-85130628、010-85130820
被保荐公司名称: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东路 1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东路 1 号
法定代表人: 郑建军
联系人: 王晓军
联系电话: 010-59248940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542 号文
核准,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大豪科技”、“公司”)于 2015 年 4
月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5,100 万股,发行价格 11.17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
56,967.00 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 51,825.90 万元。上述
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北京兴华验字
(2015)第 08010009 号《验资报告》予以验证。本次公开发行股票于 2015 年 4 月
22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信建投”或“保荐机构”)作为大豪
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的相关规定,出具本持
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的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
工作指引》等法规的相关规定,尽责完成年度持续督导工作。保荐机构及保荐代
表人对大豪科技的持续督导工作主要如下:
序号 事项 督导情况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具 已根据工作进度制定相应工
1
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作计划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
已与上市公司签订保荐协
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议,
2 议,该协议已明确了双方在
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
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
券交易所备案。
对上市公司进行了尽职调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
3 查,对其有关事项进行了现
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场核查,并对其进行了回访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
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证券交易
4
所报告,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
经核查,上市公司在持续督
公告。
导期间未发生按有关规定须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
公开发表声明的违法违规或
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
违背承诺事项
5 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报告内容
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
诺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人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督导公司及其董事、监事、
督导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 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
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 规、部门规章和上交所发布
6
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 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
诺。 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
项承诺;经核查,公司及相
关人员无违法违规和违背承
诺的情况发生
核查了上市公司执行《公司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 章程》、三会议事规则、《关
7 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 联交易制度》、《信息披露制
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度》等相关制度的履行情况,
均符合相关法规要求
对上市公司的内控制度的设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括
计、实施和有效性进行了核
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
查,该等内控制度符合相关
8 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
法规要求并得到了有效执
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
行,可以保证公司的规范运
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行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
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 详见“二、信息披露审阅情
9
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 况”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
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
详见“二、信息披露审阅情
10 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
况”
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在持续督导期间,中信建投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应
证券对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
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
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
11 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
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
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
了事前审阅,公司给予了密
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切配合
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
经核查,2015 年度上市公司
12 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
未发生该等情况
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
措施予以纠正的情况。
经核查,上市公司及控股股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
东、实际控制人等无应向上
13 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
海证券交易所上报的未履行
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承诺的事项发生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传闻
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
经核查,2015 年度上市公司
14 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及时
未发生该等情况
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
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上市公司做出 经核查,2015 年度上市公司
15
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未发生该等情况
(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
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
(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
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
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
(三)上市公司出现《保荐办法》第七十一条、第
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
(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工作;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
他情形。
中信建投证券已经制定现场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检 检查的相关工作计划,并明
16
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确了现场检查工作要求,以
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自知道或
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
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查: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非经营
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二)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
经核查,2015 年度上市公司
17 (三)违规使用募集资金;
未发生该等情况
(四)违规进行证券投资、套期保值业务等;
(五)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未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
披露义务;
(六)业绩出现亏损或营业利润比上年同期下降
50%以上;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情形。
公司 201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
和使用符合《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
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募集资金的使
18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用情况、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管理规定》等法规和文件的
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
户存储和专项使用
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中信建投证券对大豪科技 2015 年 4 月
22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
事后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大豪科
技于 2015 年 4 月 22 日上市之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如下:
序号 公告日期 公告名称 审阅情况
1 2015/4/21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上市公告书 1、审阅信息披露文件
的内容及格式是否 合
2 2015/4/25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法合规;
3 2015/4/30 2015 年第一季度报告 2、审阅公告的内容是
4 2015/4/30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否真实、准确、完整,
关于增加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提 确保披露内容不存 在
5 2015/5/1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案的函(含临时议案)
和重大遗漏;
6 2015/5/6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3、审查股东大会、董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
7 2015/5/13 事会、监事会的召集与
公告
召开程序是否合法 合
8 2015/5/16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规;
9 2015/5/21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4、审查股东大会、董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实 事会、监事会的出席人
10 2015/5/22 员资格是否符合规定,
施情况的公告
提案与表决程序是 否
11 2015/5/26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符合公司章程。
12 2015/5/27 关于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实
13 2015/5/28
施情况的公告
14 2015/5/29 2014 年度分红派息公告
15 2015/6/3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实
16 2015/6/4
施情况的公告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实
17 2015/6/6
施情况的公告
18 2015/6/9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实
19 2015/6/20
施情况的公告
20 2015/7/4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21 2015/7/9 重要事项停牌公告
22 2015/7/13 关于维护公司股价稳定的公告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实
23 2015/8/3
施情况的公告
24 2015/8/21 2015 年半年度报告
关于控股股东北京一轻控股有限责任公司首
25 2015/8/26
次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实
26 2015/8/27
施情况的公告
27 2015/9/11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8 2015/9/18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29 2015/9/23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30 2015/10/20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31 2015/10/28 2015 年第三季度报告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实
32 2015/11/17
施情况的公告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实
33 2015/11/27
施情况的公告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实
34 2015/12/1
施情况的公告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实
35 2015/12/25
施情况的公告
关于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
36 2015/12/30
证“三证合一”的公告
通过对公司 2015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相关文件以及募投项目相关事宜的检查
和分析,保荐机构认为,大豪科技已严格按照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与要
求进行信息披露,及时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
披露及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相关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保荐机构核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大豪科
技不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
续督导工作指引》相关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 __________ ___________
林 煊 贾 新
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