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轮蓝海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意见
金轮蓝海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 2016 年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
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金轮蓝海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金轮蓝海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金轮股份”或“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提交至第
三届董事会 2016 年第四次会议的相关资料进行了认真审议,现基于独立判断立
场,对公司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独立意见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是依据公司所处行业及地区的薪酬水平,结合公
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制定的,薪酬水平合理,符合公司可持续发展的战略,薪酬方
案的制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关于 2015 年度利润分配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预案为:拟以 2016 年 4 月 22 日的公司总股本
175,466,542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90 元(含税),共
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15,791,988.78 元(含税)。分配后结余累计未分配利润
142,909,642.71 元(母公司)。
我们认为,上述利润分配预案符合上市公司的主业经营需要和长远发展规划
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兼顾了公司与股东的利益,有利于
公司实现持续、稳定、健康的发展。
我们同意《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董事会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 201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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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了解,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符合我国有关法律、
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也符合公司当前生产经营实际情况需要;公司的内
部控制措施对企业的管理发挥了较好作用,能够适应企业的经营所需,保证公司
经营活动有序开展以及经营目标的全面实施和充分实现。公司的《内部控制自我
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建设及运行的情况。
四、关于 201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 2015 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
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规存放和使用募
集资金的情形。董事会关于公司 201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实际情况。
五、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独立意见
经了解,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是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的
客观需要作出的,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实际情况,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实施,不属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质性变更,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向,不
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和公司的长远发
展。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延期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
六、关于续聘 2016 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业从业资格,为公司
出具的《2015 年度审计报告》真实、准确地反映了公司 2015 年度的财务状况经
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状况,据此同意公司继续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为公司 2016 年度审计机构。
七、关于提名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白勇斌先生、邵文海先生因个人原因提出辞去公司董事职务,由于
白勇斌先生、邵文海先生的辞职,导致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尚缺两名需补足,董事
会提名张文龙先生、洪亮先生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任期为自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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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经审查,我们认为
对张文龙先生、洪亮先生的提名程序符合有关规定,其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
司董事的条件,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未发现有《公司法》第 146 条规
定的情形以及中国证监会确定的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我们同
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提名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赵忠尧先生因个人原因向董事会提出辞去独立董事职务,由于
赵忠尧先生的辞职,导致董事会独立董事尚缺一名需补足,董事会提名吴建新先
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任期为自相关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
至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经审查,我们认为对吴建新先生的提名程序符
合有关规定,其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独立董事的条件,能够胜任所
聘岗位职责的要求,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证书,未发现有《公司法》第 146
条规定的情形以及中国证监会确定的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我
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邢晓炜先生的个人履历,未发现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之
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也不存在其
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之情形,被提名人具有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的任职资格。
公司董事会提名、聘任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同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2016 年第四次会议聘任邢晓炜先生为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
独立董事:
钱锡麟 赵忠尧 陆 健
2016 年 4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