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芭田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续聘 2016 年度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深圳市芭田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续聘 2016 年度审计机构
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芭田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
五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拟审议的《关
于续聘201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基于独立判断,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并进行各项
专项审计和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坚持以公允、客观的态度进行独立审计,很好地
履行了审计机构的责任与义务。因此,我们同意继续聘任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为公司2016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
十六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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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芭田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续聘 2016 年度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独立董事关于续聘2016年度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何 晴
王 克
王晓玲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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