盾安环境: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4-2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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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011 证券简称:盾安环境 公告编号:2016-045

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

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6 年 4 月 22 日

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临时会议以 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

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

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浙江盾安禾田金属有限公司和浙江

盾安热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期间,

根据实际情况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

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浙江盾安

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5]2903 号)核准,

公司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发行 A 股股票 73,784,720 股,每股发行价格为

人民币 11.52 元,募集资金总额 849,999,974.40 元,扣除发行费用 12,750,000.00 元

后,募集资金净额 837,249,974.40 元。天健会计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

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验证,并出具天健验【2016】6-45《验资报告》。

一、 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的操作流程

1、根据募投项目相关设备、材料等采购及基础建设实施进度,由采购部门

及负责项目建设有关部门在签订合同之前征求财务部的意见,确认可以采取银行

承兑汇票方式进行支付的款项,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后,签订相关合同。

2、先期已签订募投项目的相关设备、材料等采购及基础建设合同的,根据

合同规定确认采用银行承兑汇票方式支付的款项。

3、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时,由采购部门及负责项目建设有关部门填制付

款申请单,根据合同条款,注明付款方式,按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

资金使用审批程序逐级审核。财务部根据审批后的付款申请单,办理银行承兑汇

票支付(或背书转让支付),并建立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的台账。

4、财务部按月编制《银行承兑汇票支付情况明细表》并抄送保荐代表人。

经保荐代表人审核无异议后,财务部应于次月 15 日前,将本月通过银行承兑汇

票支付的募投项目对应款项的等额资金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转到公司及子公司

一般账户。

5、非背书转让支付的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时,公司及子公司以自有资金支付,

不再动用募集资金账户的任何资金。

6、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有权采取现场检查、书面问询等方式对公司及子

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的情况进行监督,公司及子公司和募集

资金专项账户监管银行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调查与查询。

二、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及子公司在日常产生经营活动中,收到大量购货方支付的银行承兑汇票,

形成对公司及子公司资金的占用。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

所需设备、材料及基础建设等款项,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

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不影响公司及子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

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监事会、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1、监事会意见

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

置换,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同时,公司制定了相应的操作

流程,内容及程序合法合规,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

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银行承

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2、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

置换,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制定了相应的操作流程,上述事项的实施,有利

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也不存在违反《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及子公司使用

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3、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公司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或“保荐

机构”)审核了公司董事会会议资料、会议审议结果、独立董事独立意见、监事

会意见,认为:

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

置换,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使用成本,加快消化公司及子公司自

购货方收取的银行承兑汇票,符合股东和广大投资者利益。上述事项不会影响募

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同时,公司为此制

定了相应的操作流程,本事项已经盾安环境董事会审议通过,监事会和独立董事

亦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规定。

综上,本保荐机构对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

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无异议。

四、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临时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

3、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 年 4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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