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03 证券简称:海亮股份 公告编号:2016-024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融资提供一揽子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海亮股份”)第五届董事第
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融资提供一揽子担保的议案》。现将
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担保情况概述
1、海亮股份为上海海亮铜业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2016 年,上海海亮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海亮”)计划与招商银行
张杨支行、澳新银行上海分行、交通银行上海分行、渣打银行上海分行、建设银
行奉贤支行、中国银行奉贤支行等商业银行(包含但不仅限于上述银行)申请总
计 32.75 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综合授信额度。
海亮股份拟为上海海亮申请 12 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综合授信无偿
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其中 12 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综合授信额度为
2015 年担保到期需续保的综合授信金额,担保期限不超过 1 年,担保期限自被
担保公司与银行签订授信担保合同之日起计算。
2、海亮股份为香港海亮铜贸易限公司提供担保
2016 年,香港海亮铜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海亮”)计划与澳新银
行香港分行、渣打银行香港分行、工银亚洲等银行机构申请总计 16.455 亿元人
民币(或等值外币)的综合授信额度。
海亮股份拟为香港海亮申请 6.5 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综合授信无偿
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其中 3 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综合授信额度为
2015 年担保到期需续保的综合授信金额,3.5 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综合
授信额度为 2016 年新增需担保的综合授信金额, 担保期限不超过 1 年,担保期
限自被担保公司与银行签订授信担保合同之日起计算。
3、香港海亮为海亮(越南)铜业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2016 年,海亮(越南)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越南海亮”)计划与澳新
银行胡志明分行、中国银行胡志明分行、汇丰银行胡志明分行等商业银行申请总
计 4.85 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综合授信额度。
香港海亮拟为越南铜业上述申请 2.5 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综合授信
额度无偿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其中 2.5 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综合授
信额度为 2015 年担保到期需续保的综合授信金额。上述担保期限不超过 1 年,
担保期限自被担保公司与银行签订授信担保合同之日起计算。
4、海亮股份为海亮(安徽)铜业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2016 年,海亮(安徽)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海亮”)计划与中国
银行铜陵分行、交通银行铜陵分行等商业银行申请总计 4 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
币)的综合授信额度。
海亮股份拟为安徽海亮申请 3 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综合授信无偿提
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其中 3 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综合授信额度为 2015
年担保到期需续保的综合授信金额,担保期限不超过 1 年,担保期限自被担保公
司与银行签订授信担保合同之日起计算。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上海海亮系公司全资子公司,注册资本为 4,630 万美元,公司直接和间接持
有上海海亮 100%的股权,注册地址:上海市奉贤区四团镇,法定代表人:曹建
国,主营业务:生产有色金属复合材料、新型合金材料、销售公司自产产品(涉
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该公司总资产 16.52
亿元,净资产 6.87 亿元。
香港海亮系公司全资子公司,注册资本 2,990 万美元,公司持有 100%的股
权,公司注册地:香港,主营业务:金属材料及其制品的进出口业务。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该公司总资产 9.03 亿元,净资产 2.55 亿元。
越南海亮系公司全资子公司,注册资本 4,718 万美元,主要生产经营地:越
南前江省龙江工业区,本公司持有 100%的股权。主营业务为铜制铸品加工及铜
或铜合金产品生产,金属废料再生生产。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该公司总资
产 4.53 亿元,净资产 3.82 亿元。
安徽海亮系公司全资子公司,注册资本 16,000 万元,主要生产经营地:安
徽省铜陵市。主营业务:铜及铜合金管材、管件、金属制品生产、销售及进出口
业务。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该公司总资产 6.73 亿元,净资产 2.11 亿元。
三、对外担保金额及逾期担保的金额
截止 2016 年 3 月 31 日,海亮股份对控股子公司上海海亮、香港海亮、安徽
海亮提供担保实际发生额为人民币 7.69 亿元,占海亮股份 2015 年年末净资产的
20.18%。
以上担保均符合中国证监会等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不存在违规担保。
四、独立董事关于为控股子公司融资提供一揽子担保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
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了有关资料和听取有关人员汇报的基础上,对浙江海
亮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控股子公司融资提供一揽子担保发表独立意见:
1、本议案的审议程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议案尚需
提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我们同意海亮股份为上海海亮申请 12 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综合
授信无偿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海亮股份为香港海亮申请 6.5 亿元人民币(或
等值外币)的综合授信无偿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海亮股份为安徽海亮申请 3
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综合授信无偿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香港海亮铜
贸易有限公司拟为越南铜业申请 2.5 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综合授信额度
无偿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上述担保有利于上海海亮、香港海亮、越南海安
徽海亮各项融资的顺利开展,保证其正常生产经营的流动资金需求。本次担保事
项有助于公司的生产经营,符合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
为。
五、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