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三鑫股份有限公司 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中航三鑫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2016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公司重大决策的专业化水平,防范公司在战略和投资
决策中的风险,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小企业板投资者权益保护指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特设立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
议。
第二章 战略委员会的性质与作用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业委员会,经董事会批准后成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的参谋机构,是公司就战略规划和投资管理等重大问题进行
决策的议事机构。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在董事会授权的范围内独立行使职权并直接向董事会负责。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应当对公司重大战略调整及投资策略进行合乎程序、充分而专业化的
研究;公司投资管理部门应协助战略委员会对重大投资方案进行预审,对重大投资决策进行跟踪。
第三章 战略委员会的产生与组成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
第八条 委员由董事长或者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
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董事长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
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
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及时根据上述第七至第九条规定补足委
员人数。在委员任职期间,董事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也未能向委员会提交对会议议题的意见报告的委员,
视为未履行职责,委员会应当建议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四章 战略委员会的职权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公司中长期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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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跟踪研究国家产业政策的变化趋势、国内外市场发展趋势,结合公司发展的需要,向董
事会提出有关公司发展战略的意见和建议;
(三)对公司拟定的有关长远发展规划、创新业务和战略性建议等,在董事会审议前先行研究
论证,为董事会正式审议提供参考意见;
(四)调查和分析公司有关重大战略与措施的执行情况,向董事会提出改进和调整的建议;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它事宜。
第十二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
支付。
第五章 战略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于会议召开三天前以专人送达、传真、电子邮件、邮寄或其他方式
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五条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
以采取通讯方式召开,采用签署表决方式。
第十六条 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委员需在会议决议
上签名。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
议。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
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决议,应以通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
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中航三鑫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4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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