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三鑫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五届十九次董事会相关议案事项
出具的事前认可函
中航三鑫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中航三鑫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
中航三鑫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关于 2016 年度预计
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续聘中审众环为公司 2016 年度审计机构的
议案》及《关于子公司三鑫幕墙拟增资宝利鑫公司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进行了
事前核查,我们认为:
1、公司 2016 年度拟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均为保证公司正常经营与发展需
要,符合公司章程和公司关联交易公允决策制度的规定,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
2、鉴于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认真履行各项职责,很好
地完成了公司 2015 年度财务报告和其他事项的审计工作,且具有较高的执业水
平和较好的职业道德,同意公司 2016 年度继续聘请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为公司审计机构。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
3、子公司三鑫幕墙工程公司拟增资宝利鑫涉及关联交易的事项,符合公司
光伏产业发展战略规划及年度经营计划,有利于公司光伏电站建设业务的发展,
定价公允合理,同意将此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张佰恒、陈日华、王成义
二〇一六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