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发拉比妇婴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议案
及 2015 年年度报告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2001]102
号《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金发拉比妇婴童用品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金发拉比妇婴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
有关规定,本人作为金发拉比妇婴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
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相关材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二
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议案及 2015 年年度报告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募集资金 2015 年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
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关
于募集资金 2015 年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核查,我们认为,2015 年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
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存
放和使用违规情形。公司《关于募集资金 2015 年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二、关于 201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开发行证券
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21 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一般规定》等有
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201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
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并能得到有效的
执行。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要求,各项
生产经营活动、法人治理活动均严格按照相关内控制度规范运行,有效控制各种
内外部风险。公司《201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
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三、关于对公司 2015 年度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 201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于 2015 年 1 月 1 日向公司实际控制人林浩亮先生之女
儿林燕菁小姐续租房产一处,该房产为位于汕头市金砂路 99 号君悦华庭 2-3 幢 117、
217、118、218、119、219 号铺面,建筑面积共计 708 平方米,作为金发拉比君悦
店的经营场所,租赁期限为两年,自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上述
铺面租赁价格按该地段的市场价格确定。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续租关联方的房产,具有其必要性;
关联交易建立在双方友好、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体现了诚信、公平、公正的原
则;交易价格以该地段的市场评估计算,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
利益的情况。此外,本次关联交易还需依照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规定的权限及程序进行决策,关联董事或股东已按照相关规定回避表决。
本次关联交易及定价等方面均不存在不规范或违法违规的情形。
公司因业务需要,于 2015 年在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林若文女士参股的汕头市
潮人半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进行餐饮消费,交易价格按照市场零售价确定,价格公
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遵守了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未发现董事会及关联董事
违反诚信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利益
的情形。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意
本次董事会审议的日常关联交易事项。
四、关于公司对外担保及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以及上
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
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信息披
露业务备忘录第 4 号: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项》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相关规章
制度,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 2015 年度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
金情况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了解和查验,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公司及控
股子公司均不存在其他对外担保事项,也不存在以前发生并延续到报告期的其他
对外担保事项。
五、关于 2015 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
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
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审核了公司《2015 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核查,我们认为,该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当前实际情况,兼顾了对投资
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自身的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审核程序合法、合规,同意公司以 201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总股本 11,900 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 1.60 元(含税)
本次利润分配共 1,904 万元;同时以 201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总股本 11,900 万股
为基数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7 股,计转增 8,330 万股。
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担任本公司各专项审计和财
务报表审计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准则,公司续聘审计机构符合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同意续聘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为公司 2016 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机构,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姚明安、蔡飙、冯育升
2016 年 4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