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振东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审核意见的回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6 年 2 月 25 日,经贵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 2016 年第 13 次工
作会议审核,山西振东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东制药”、“上市公司”
或“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获得
有条件通过。根据贵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的审核意见,振东制药已会
同交易对方、标的公司及中介机构就审核意见所列问题进行讨论,对贵会的审核
意见进行了回复说明,并在《山西振东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
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以下简称“重组报告书”)中进行补
充披露。
本次重组独立财务顾问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法律顾问北京
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审计机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根据审核意见
的要求对相关问题进行核查,出具了专业意见。
本审核意见回复所述的词语或简称与《重组报告书》中“释义”所定义的词
语或简称具有相同的涵义。
本审核意见回复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
这些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造成的。
审核意见 1:请申请人补充披露,标的公司 2014 年 1 月股份代持还原的原
因及认定依据。请独立财务顾问、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标的公司 2014 年 1 月股份代持还原的原因及认定依据
标的公司康远制药及其全资子公司康博安历史上曾存在股权代持情况,2014
年 1 月康远制药股东李勋、曹智刚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还原为李细海代持的康远
制药股权;2014 年 1 月及 2014 年 5 月,通过李勋、聂华、曹智刚、李东、马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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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向王力转让康远制药股权,并由康远制药收购王力被代持康博安股权的方式,
完成了王力被代持的康博安股权的还原及置换过程,同时实现了康远制药整合康
博安的重组目的。
(一)康远制药、康博安股权代持还原的原因:康远制药改制上市需要厘清
产权关系、整合资产及业务,也是财务投资者的要求
随着碳酸钙 D3 系列补钙产品等药品业务发展,2013 年下半年,李细海、李
勋、聂华、曹智刚、李东、马云波、王力等人决定以康远制药为上市主体,整合
康博安、泓洋恒丰、邦尼康达、瀚钧药业、赤峰维康、苏州华泰等关联公司,形
成一个以碳酸钙 D3 系列补钙产品为当前核心产品,兼有中成药、化学原料药、
医疗器械、保健品等多个品种,拥有研发、生产、销售一体化的大健康领域具有
较强竞争力及发展潜力的现代化企业,并通过改制上市走向资本市场。
但在 2014 年之前,康远制药一方面存在资产和业务不完整的问题,尤其是
负责销售的康博安当时仅为与康远制药部分股东重合的关联公司,并未形成目前
的母子公司关系架构而使康远制药拥有完整的产销业务;另一方面,康远制药与
康博安均存在股权代持的情况,也需要进行规范;第三,公司章程的记载中,作
为团队领头人的李细海先生不持有任何康远制药股权。
根据景林景途、景林景麒出具的书面说明,2013 年下半年,景林景途、景
林景麒拟通过增资的形式成为康远制药股东,并推动康远制药首次公开发行人民
币普通股并上市相关事宜。由于景林景途、景林景麒在尽职调查过程中发现康远
制药及康博安存在股权代持情形,为明确产权关系并构建规范的治理结构,整合
康远制药下属子公司康博安以达到整体上市的目的,同时通过直接持股强化团队
领头人李细海的责任与义务,景林景途、景林景麒要求还原康远制药和康博安历
史上存在的股权代持安排。经协商,康远制药股东同意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还原
股权代持安排。
(二)股权代持还原的认定依据
1、根据李细海、李勋、曹智刚以及康远制药其他自然人股东出具的书面说
明确认,李细海受让的康远制药股权系由李勋、曹智刚代其持有。李细海早期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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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精力在产业定位、产品开发和市场规划上,同时为加强团队中李勋、曹智刚等
年轻人的培养,李细海将其康远制药股权安排给李勋和曹智刚代持。
根据李细海、王力、聂华以及白晓辉、杨云、田丰(原康博安股东)各自出
具的书面说明确认,2005 年 4 月李细海、王力分别收购康博安(当时名称为康
桥医药)20%股权。因王力个人认为所有权与管理权适当分离更有利于开展工作,
王力同意由聂华为其代持上述股权。
2、李细海未支付 2014 年 1 月股权转让款
根据李细海、李勋、曹智刚分别出具的说明,2014 年 1 月通过股权转让方
式还原李勋、曹智刚为李细海代持的康远制药股权过程中,除缴纳个人所得税及
办理股权转让工商变更登记等的必要费用外,李细海并未向李勋、曹智刚实际支
付本次股权转让对价。
3、2014 年 1 月康远制药形式上的股权转让定价较低,符合股份代持还原的
实质
根据康远制药自然人股东签署的《出资转让协议书》及出具的说明,考虑到
景林景途和景林景麒提出的股权转让需满足工商及税务等方面规范性要求的意
见,转让价格一般确定为不低于净资产并需缴纳增值部分的个人所得税,因而
2014 年 1 月股权转让中,李勋与李细海间股权转让价格因父子关系确定为 1 元/
股;其他股东转让康远制药股权的转让价格为 3.08 元/股,是根据每股净资产确
定的,并且转让方与受让方之间不存在亲属等关联关系。以上定价无论 1 元/股
还是 3.08 元/股,与 2014 年 7 月景林景途和景林景麒入股康远制药的估值均存在
较大差异,因此 2014 年 1 月股权转让的实质符合股权代持还原的逻辑关系。
4、通过股权转让方式还原、置换康博安代持股权,并实现康远制药整合康
博安的目的,符合改制重组方案的实务操作惯例
2014 年之前王力通过聂华代持 20%康博安的股权,应景林景途和景林景麒
要求,并满足改制上市对产权规范及资产完整、业务独立的需要,需将代持股权
还原并将康远制药和康博安整合成母子公司。
基于王力与康远制药自然人股东之间多年密切的朋友关系,经协商,各方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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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同意还原王力在康博安被代持的股权并置换成为康远制药的股权,同时完成康
博安成为康远制药全资子公司的整合。但在股权置换方案的具体制定和操作中,
按照改制重组方案操作实务的惯例或通常做法,一般不采取较为复杂的资产或股
权直接换股的方案,而采取操作相对简单方便的形式上为股权转让、实质达到换
股目的之方案。因此,通过两次股权转让,即:李勋、聂华、曹智刚、李东、马
云波各自向王力转让康远制药部分股权、再由康远制药收购康博安全部股权的方
式,还原并置换王力被代持康博安 20%的股权,同时兼顾了康远制药整合康博安
的重组目的。
5、各方就股权代持及本次股权转让事宜不存在争议和纠纷
根据李细海、李勋、曹智刚以及康远制药其他自然人股东分别出具的书面确
认,李细海系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还原其实际持有的康远制药股权。康远制药股
东就李勋、曹智刚代李细海持有康远制药股权事宜不存在任何争议、纠纷或潜在
纠纷。
基于王力与康远制药自然人股东之间多年亲密的朋友关系,经协商,各方一
致同意还原王力在康博安被代持的股权并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使王力成为康远
制药的股东、康博安成为康远制药的全资子公司以达到置换、整合康博安股权的
目的。康博安原股东就聂华代王力持有康博安股权事宜不存在任何争议、纠纷或
潜在纠纷。
综上,上述股权转让的实质为股份代持还原。
二、补充披露情况
公司已在重组报告书“第四节 标的公司基本情况”之“二、康远制药历史
沿革”之“(六)2014 年 1 月,第四次股权转让(李勋、曹智刚等转给李细海、
王力)”补充披露上述相关内容。
三、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2014 年 1 月及 5 月,标的公司康远制药及康
博安相关股权转让的实质为股份代持还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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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股份代持还原的原因,是康远制药改制上市重组的需要,为了规范股权
结构,实现资产完整和业务独立;并且通过直接持股强化李细海的责任与义务;
同时,也是景林景途、景林景麒作为财务投资者的要求,还原康远制药和康博安
历史上存在的股份代持安排。
上述股份代持还原的认定依据包括:(1)康远制药股东和原康博安股东确认
李细海及王力分别在康远制药及康博安的股权代持情况;(2)李细海未支付 2014
年 1 月股权转让款;(3)2014 年 1 月康远制药形式上的股权转让定价较低,符
合股份代持还原的实质;(4)通过股权转让方式还原、置换康博安代持股权,并
实现康远制药整合康博安的目的,符合改制重组方案的实务操作惯例;(5)各方
就股权代持及本次股权转让事宜不存在争议和纠纷。
经核查,律师认为:2014 年 1 月及 5 月,标的公司康远制药及康博安相关
股权转让的实质为股权代持的还原。
相关股份代持还原的原因,是为明确产权关系并构建规范的治理结构,整合
康远制药下属子公司康博安以达到整体上市的目的,同时通过直接持股强化李细
海的责任与义务,景林景途、景林景麒要求还原康远制药和康博安历史上存在的
股权代持安排。经协商,康远制药股东同意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还原股权代持安
排。
上述股份代持还原的认定依据包括:(1)李细海李勋、曹智刚代持股权,王
力委托聂华代持股权;(2)李细海未支付股权转让对价;(3)股权转让价格的定
价符合股权代持还原的实质;(4)各方就股权代持及本次股权转让事宜不存在争
议和纠纷。
审核意见 2:请申请人补充披露,标的公司与楚明华 2015 年关联交易情况,
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和标的公司未来业绩的影响,及本次交易后减少和规范关
联交易的措施。请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标的公司与楚明华 2015 年关联交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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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联交易总体情况
楚明华为康远制药在湖南省的经销商之一。2014、2015 年度,康远制药与
湖南楚明华的交易情况(除碳酸钙 D3 系列产品外,楚明华还向康博安采购罗红
霉素软胶囊、人参健脾片等),具体金额及占标的公司和上市公司备考销售收入
总额的比例如下:
客户 项目 2015 年度 2014 年度
销售金额(万元) 3,092.26 1,128.31
湖南楚明华 占标的公司销售收入的比例 7.43% 4.27%
占上市公司备考销售收入的比例 1.12% 0.52%
注:标的公司和上市公司 2015 年度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2015 年,康远制药与楚明华的关联交易金额较上一年度有所提高,占上市
公司备考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为 1.12%。
2、关联交易定价
康远制药与湖南楚明华的交易价格由交易双方参照一般经销商采购价格及
当地市场竞争环境协商确定。湖南省万源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万源”)
是康远制药在湖南省内仅次于湖南楚明华的第二大经销商,且为无关联第三方。
湖南万源在运距、市场竞争程度、医保政策和中标价格等方面与湖南楚明华具有
相似性。2014、2015 年度,康远制药与湖南楚明华和湖南万源的含税交易价格
对比如下:
产品 规格 项目 2015 年度 2014 年度
湖南楚明华采购单价(元/盒) 9.00 8.00
10 袋装 湖南万源采购单价(元/盒) 8.78 8.00
差异率(%) 2.51 -
碳酸钙 D3 颗粒
湖南楚明华采购单价(元/盒) 10.00 9.50
12 袋装 湖南万源采购单价(元/盒) 10.00 9.50
差异率(%) - -
湖南楚明华采购单价(元/盒) 12.50 9.85
碳酸钙 D3 片(II) 60 片装 湖南万源采购单价(元/盒) 11.25 10.00
差异率(%) 11.11 -1.50
注:标的公司 2015 年度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由上表可知,湖南楚明华与可比第三方湖南万源的采购价格差异较小,关联
交易价格公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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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和标的公司未来业绩的影响
2014、2015 年度,康远制药与湖南楚明华关联交易的毛利贡献情况,具体
金额及占标的公司和上市公司备考销售毛利总额的比例如下:
客户 项目 2015 年度 2014 年度
销售毛利(万元) 2507.63 815.09
湖南楚明华 占标的公司销售毛利的比例 8.05% 4.46%
占上市公司备考销售毛利的比例 1.87% 0.90%
注:标的公司和上市公司 2015 年度财务数据暂未经审计。
根据本次重组相关的业绩承诺,2016 年度康远制药预计将实现归属于母公
司的净利润不低于 2 亿元。康远制药与湖南楚明华关联交易对康远制药及上市公
司的毛利贡献比例预计将下降。
同时,康远制药与湖南楚明华关联交易总额占上市公司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
较小,且定价公允。因此,康远制药与湖南楚明华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和标的公
司未来业绩无不利影响。
三、本次交易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措施
1、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措施
为保护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本次交易后,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来规范和
减少关联交易:
(1)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将进行业务的整合,充分利用上市公司和标的
公司的市场营销渠道,继续提高产品总体销售规模,降低湖南楚明华占上市公司
销售总额的比例;同时在湖南省积极培育地、县一级新的代理商,进行市场的精
耕细作,以减少标的公司与湖南楚明华的关联交易;同时,上市公司还将进行代
理商渠道、市场营销策略、产品定价等方面的调整,努力提高业务层面的整合效
应,从而减少与楚明华关联交易的比例及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2)对确属必要的关联交易,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
规则》、《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定进行决策,以确保关
联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关联交易定价公允,从而保护公司和股东
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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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实际工作中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确保关联交易价格的公允性、
批准程序的合规性,最大程度的保护其他股东利益。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标的公司股东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为进一步减少和规范本次交易完成后的关联交易,维护上市公司及其中小股
东的合法权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振东健康、实际控制人李安平先生已出具了《关
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1、本公司/本人将充分尊重上市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保障上市公司独立
经营、自主决策。
2、本公司/本人保证本公司以及本公司/本人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不
包括上市公司控制的企业,以下统称“本公司/本人的关联企业”),今后不与上
市公司发生关联交易。
3、如果上市公司在今后的经营活动中必须与本公司/本人或本公司/本人的关
联企业发生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本公司/本人将促使此等交易严格按照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章程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履行有关程序,与上市公司
依法签订协议,及时依法进行信息披露;保证按照正常的商业条件进行,且本公
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的关联企业将不会要求或接受上市公司给予的比在任何一
项市场公平交易中第三者更优惠的条件,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及其
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4、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的关联企业将严格和善意地履行与上市公司签
订的各项关联协议;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的关联企业将不会向上市公司谋
求任何超出该等协议规定以外的利益或者收益。
5、本公司/本人保证将按照法律、法规以及上市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行使股
东权利及其他权利,在需对涉及与本公司/本人的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履行回
避表决义务。
6、如违反上述承诺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本公司/本人将向上市公司作出充
分的赔偿或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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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承诺在本公司能够对上市公司产生较大影响的期间内持续有效且不可
变更或撤销。”
同时,交易对方李勋、李细海等 7 名自然人及景林景途、景林景麒分别出具
了《关于规范与山西振东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康远制药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
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1、2013 年 1 月 1 日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期间,本人/本单位及本人/本单位
控制的企业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企业(包括拟注入的康远制药,下同)之间的关
联交易遵循了市场定价原则,未因关联关系损及上市公司及其下属企业以及其中
小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如存在损及上市公司及其下属企业以及其中小股东、债
权人利益的情况,本人/本单位愿意以拥有的除上市公司、康远制药外的个人财
产优先承担全部损失。
2、本人/本单位及本人/本单位控制的企业将严格遵循上市公司及其下属企业
的制度规定,不要求上市公司及其下属企业为本人/本单位及本人/本单位控制的
企业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或代本人/本单位及本人/本单位控制
的企业承担成本或其他支出。
3、本人/本单位及本人/本单位控制的企业将严格遵循上市公司及其下属企业
的制度规定,不占用上市公司及其下属企业的资源、资金或从事其他损害上市公
司及其下属企业以及其中小股东和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4、本人/本单位及本人/本单位控制的企业将严格遵循上市公司及其下属企业
的公司章程及其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及其下属企业章程及关
联交易确定的决策程序、权限进行相应决策。
5、本人/本单位及本人/本单位控制的企业在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企业发生关
联交易时将执行以下原则:关联交易定价按市场化原则办理;没有市场价格的,
按成本加成定价;当交易的商品没有市场价格时,且无法或不适合成本加成定价
计算的,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价格。
6、康远制药与上市公司重组后,本人/本单位及本人/本单位控制的企业将严
格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尽量避免和减少与上市公司及
其下属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有合理理由存在的关联交易,将与
上市公司及其下属企业依法签订规范的关联交易协议,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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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上市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批准程序;关联交易价格依照
与无关联关系的独立第三方进行相同或相似交易时的价格确定,保证关联交易价
格具有公允性;保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的
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不利用关联交易非法占用、转移上市公司及其下属企业的资
金、利润,不利用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下属企业以及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7、本承诺自签署之日起生效,生效后即构成对本人/本单位有约束力的法律
文件。如违反本承诺,本人/本单位愿意承担法律责任。”
四、补充披露情况
公司已在重组报告书“第十一节 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之“一、标的公司
的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情况”之“(二)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情况”补充披露上述
相关内容。
五、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立信会计师认为:康远制药与湖南楚明华关联交易
总额占上市公司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较小,且定价公允,对上市公司和标的公司
未来业绩无不利影响。同时,上市公司已制定了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措施,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标的公司股东亦出具了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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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山西振东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审
核意见的回复》之签章页)
山西振东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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