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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持续完善公司内控体系建设 ,确保董事会
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管理,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并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与
外部审计的沟通及对其的监督核查、对内部审计的监管、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评
价与完善,以及对公司正在运作的重大投资项目等进行风险分析。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董事组成,不得少于三人,独立董事占多数,委员
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提名委员会提名,并由董事会以全体董
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会在委员中任命。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
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
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负责内审的审计部由审计委员会直接领导,是审计委员会的办
事机构。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具体职责:
1、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2、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3、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4、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5、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对公司的内控制度的健全和完善提出意见和建议;
6、对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的考核和变更提出意见和建议;
7、及时处理董事会授权的其他相关事宜。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
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条 审计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
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有关重大投资项目的财务资料和法律资料;
(七)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对审计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
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根据主任委员提议不定期召开会议。会议召开前七天
须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
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
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审计部负责人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
监事及高管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条例的规定。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会议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条例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条例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由公司董事会通过后生效,并由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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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
2016 年 4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