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
司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是指公司持股比例
超过 50%(不含 50%)的绝对控股子公司和公司为第一大股东并拥有实际控制
权的相对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子公司在公司总体战略目标下依法独立经营、自主管理。公司通过
行使股东权利和公司提名的董事、监事依法实现对子公司的管理。
第二章 重大事项管理
第四条 对于子公司的股权变更、改组改制、收购兼并、投融资、抵押及其
他形式担保、资产处置、重大固定资产购置(超过净资产的 5%)、借款、对外投
资、收益分配等重大事项,公司提名的董事必须事先报告公司批准并严格按照授
权规定将重大事项报公司董事会审议或股东大会审议。公司批准后,由子公司按
照法定程序召开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审议,公司授权的股东代表或提名的董事必
须按照公司的批准意见进行表决。
第五条 子公司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股东会、两次董事会。子公司召开股东会
和董事会的议事规则、通知方式等应符合《公司法》规定。股东会和董事会应该
有会议纪要或会议记录,会议纪要或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应当在会议后十个工作
日交公司备案。
第六条 子公司的发展规划和投资方向必须服从和服务于公司总体战略规
划。
第七条 未经公司按照第四条规定进行授权批准,子公司无权进行任何形式
的对外投资、借款、抵押及其他形式的担保,不得与公司的关联人进行关联交易。
第八条 子公司的对外投资决策必须制度化、程序化。子公司在投资项目决
议前,应当对项目进行论证调查、可行性研究,并向子公司董事会提交投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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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财务管理
第九条 子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核算、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等应遵循有关规定
及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十条 子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和对外披露会计信息的要
求,及时报送会计报表和提供会计资料。其会计报表同时接受公司委托的注册会
计师事务所的审计。
子公司应当在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结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公司
提交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报表、向他人提供资金及提供担保报表等。
第十一条 子公司应参与公司的预算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定期或不定期实施对子公司的审计监督。审计内容主要包
括:财务收支审计、工程项目审计、重大经济合同审计、制度审计、经济效益审
计及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等。
子公司应当积极准备、主动配合审计工作,认真执行审计意见、审计决定。
第四章 信息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享有子公司所有信息的知情权,子公司不得隐瞒、虚报任何
信息。
第十四条 子公司提供信息的必须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提供信息的方
式应为书面形式加盖公章。
第十五条 子公司董事、经理及有关涉及内幕信息的人员不得擅自泄露公司
及子公司重要内幕信息。
第十六条 子公司应当定期向公司报告下信息:
1、根据本制度第五条提供子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的会议纪要(或会议记录)
和会议决议;
2、根据本制度第十条规定,提供子公司的财务报表;
3、在半年度、年度结束二十个工作日提交半年度、年度经营工作总结。
第五章 人事管理
第十七条 子公司应当遵守公司人事管理制度。对于子公司的内部机构设
置、人员编制、薪酬分配方案,公司提名的董事应事先报公司批准,公司批准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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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子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召开子公司董事会研究实施。
第十八条 公司向各子公司提名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由公司总经理
办公会讨论确定,并由子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依法选举或聘任。董事要定期了解
情况,重大事项必须在董事会表决前请示公司。
子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
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行为。
第十九条 子公司的中层管理人员报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备案。子公司在核定
的编制内自主按《劳动法》招聘员工。
第二十条 子公司财务负责人由公司推荐,并由子公司董事会依照法定程序
聘任。
第二十一条 子公司实行亲属回避制度,各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直系亲属不
得在该公司任职。
第二十二条 子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公司董事会对公司经营班子的考核奖惩办
法制定子公司对其经营班子的考核和奖惩办法。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颁布之日起实施,由总经理办公会负责
解释。
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 年 4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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