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双星: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4年非公开发行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来源:深交所 2016-04-23 09:3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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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非公开发行持续督导

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Qingdao Doublestar Co.,Ltd.

注册资本: 人民币 674,578,893 元

法定代表人: 柴永森

成立日期: 1996 年 4 月 24 日

住所: 青岛市黄岛区月亮湾路 1 号

邮政编码: 266400

电话号码: 0532-6771 0729

传真号码: 0532-6771 0729

互联网网址: www.doublestar.com.cn

经营范围:橡胶轮胎、机械、绣品的制造、销售;国内外贸易,自有资金对

外投资;劳动防护用品的制造与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2014 年非公开发行情况概述

(一)发行股票的类型

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普通股(A 股)。

(二)股票面值

1

本次发行股票的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三)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股票的方式为非公开发行。

(四)发行数量

根据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双星”、“公司”或“发行人”)

2014 年第一次股东大会决议和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非

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1047 号)中不超过 2.25 亿股的要求,

发行人在询价基础上根据本次发行募集资金量的要求最终确定的发行数量为

149,750,415 股。

(五)发行价格

根据发行人 2014 年第一次股东大会决议,本次发行的股票价格将不低于定

价基准日(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即 2014 年 3 月 1 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90%,即 4.02 元/股。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

间,如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非公开

发行的发行底价将相应调整。

2014 年 4 月 16 日召开的 2013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 2013 年年度权益

分派方案,即每 10 股派现 0.10 元(含税)。权益分派方案已于 2014 年 6 月 13

日实施完毕,因此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发行底价调整为 4.01 元/股。

在此原则下,经保荐机构和发行人根据本次发行的申购情况对有效申购进

行薄记建档,根据认购价格优先、认购金额优先及收到《申购报价单》传真时间

优先的原则,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 6.01 元/股。

(六)募集资金量

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验证:本次发行

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 899,999,994.15 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人民币 18,799,750.42

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881,200,243.73 元。

(七)发行对象

2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对象为 5 名特定对象,其认购股份情况如下:

配售股数 配售金额 锁定期

序号 名称

(股) (元) (月)

1 双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46,589,018 279,999,998.18 36

2 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47,161,397 283,439,995.97 12

3 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000,000 120,200,000.00 12

4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8,000,000 108,180,000.00 12

5 王敏 18,000,000 108,180,000.00 12

合计 149,750,415 899,999,994.15

三、2014 年非公开发行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保荐机构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在尽职推荐阶段完成了

以下工作:

1、对发行人基本情况、业务与技术、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组织结构与内

部控制、财务会计信息、业务发展目标、募集资金运用等方面进行尽职调查;

2、统筹非公开发行的各项准备工作,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尽职调查报

告、发行保荐书等文件;

3、申报文件受理后,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他中介

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进行答复;

4、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发行的特定事项进行核查,并根据中

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和发行人实际情况变化,统筹修订发行有关文件;

5、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的

相关文件,并报送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阶段

保荐机构在持续督导阶段完成了以下工作:

1、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大股东、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

3

源的制度;

2、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高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

的内控制度;

3、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

4、督导发行人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

严格执行对外担保、对外投资的决策程序和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督导发行人严格执行并完善投资者关系工作制度;

6、持续关注并核查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事项,确认募集资金按计划

实施;

7、核查发行人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的相关会议记录及决议;

8、督导发行人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阅发行人信息披露文件;

9、项目组于 2015 年 4 月 29 日-2015 年 4 月 30 日对发行人进行了现场检查,

并按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报送了现场检查报告;

10、项目组于 2015 年 12 月 15 日对发行人进行了持续督导培训,并按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报送了持续督导培训情况报告。

四、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未发生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机构处理的

情况。

五、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和评价

公司对本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在保荐工作中的尽职调查、现场检查、口头

或书面问询等工作都给予了积极的配合,为保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不存在影响保荐工作开展的情形。

六、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的履行各自相应的工作职责。在本

4

保荐机构的尽职推荐过程中,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在本保荐机构

对公司的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

求及时出具有关专业意见。

七、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代表人及时审阅了持续督导期间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

“三会”公告文件及其他临时公告文件,其中:公司 2014 年年度报告、2015 年

年度报告已分别于 2015 年 4 月 30 日、2016 年 4 月 12 日公告。保荐机构确认青

岛双星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的情形。

八、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青岛双星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文件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严格遵守募集资金三方

监管协议,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

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为 103,605,331.78 元;截

至 2016 年 1 月 30 日,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已全部使用完毕,募集资金专户余

额为零。

九、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5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督导

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2016 年 4 月 21 日

宋永新

2016 年 4 月 21 日

魏忠伟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 2016 年 4 月 21 日

张佑君

保荐机构公章: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4 月 21 日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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