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乐凯胶片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乐凯胶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公司 2015 年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和《乐凯胶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所律师审查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材料,并对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提案的审议情况,大会的表决程
序及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进行了现场核验。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2016 年 3 月 30 日,公司董事会在《中
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通知中列明了
本次股东大会时间、地点、审议事项、股权登记日等内容。
2、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3、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6 年 4 月 22 日下午 14:00 在公司会议室如
期举行,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滕方迁先生主持。
4、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 2016 年 4 月 22 日。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
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
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 9:15-15:00。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与通知的内容相一致;会议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根据《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截至 2016 年 4 月 18 日下
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
东或代理人。实际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代理人共 6 人,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 132,738,9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58%。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持有相关持股证明,授权代表持有授权委托书;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证所信息网
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经查验,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之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1、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两种表决方式。
现场投票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由股东代表和监事代表共同进行计票、监票,
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
了本次网络投票的表决总数和表决结果。
2、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下述议案:
(1)公司 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2)公司 2015 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的议案;
(3)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4)公司 2015 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5)公司 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6)公司 201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
(7)公司 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8)公司 2016 年度向航天科技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集团授信额度的议
案;
(9)关于与航天科技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开展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的议案;
(10)任守用董事 2015 年度薪酬的议案;
(11)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
根据对现场会议投票结果和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
络投票结果的合并统计,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上述议案以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00%的赞成票获得通过。
上述议案(11)为特别决议事项,该项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议案(6)、(8)、(9)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中国乐凯集团有限公司
已回避表决;上述全部议案涉及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已获得持股 5%以下股东
的表决通过。
3、本次股东大会未讨论没有列入会议议程的事项。
本所律师确认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出席人员资
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乐凯胶片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 经办律师:(签字)
贺宝银: 叶正义:
毛丽宇:
2016 年 4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