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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 京大成 (成 都 )律 师事务 所
关于 四川岷江 水利 电力股份有限公 司二 ○一五
年度股 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书
(2O16)大 成蓉法意字第 75号
四川岷江 水利 电力股 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 (成 都 )律 师事务所 (以 下简称 :本 所 )受 四川岷江 水
利 电力股 份有限公 司 (以 下简称 :公 司 )的 委托 ,指 派 杨 思 永律 师 、
谭宏骏律 师列席 了公司于 2O16年 4月 22口 召开 的 2O15年 度股东
大会 (以 下简称 :本 次股 东大 会 ),并 依据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公 司法》
(以 下简称 :《 公司法》)、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证券法 》(以 下简称 :《 证
券法》)、 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 员会 《上 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 (以 下
简称 :《 股 东大会规则》)等 中国现 行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 以及 《四
川岷江水利 电力 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 (以 下简称 :《 公司 章程 》 )的 有
关规定 ,就 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 、召
集人资格 、表 决程序 、表决结果 等相关法律 问题 出具法 律意 ,L书 。
为 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 ,本 所律师审查了公 司提供 的有关本次股 东
大会的文件 ,听 取 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 明 ,列 席 了本次股 东
大会 。公司承诺其 所提供 的文件和所作 的陈述和 说 明是完整、真实和
有效的 ,无 任何隐瞒、疏 漏之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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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法 律意见 书中 ,本 所仅根 据本法律意 见 书 出具 前发生 的事实
及本所律师对 该事实 的 了解 ,就 本次股 东大会所 涉及的相关法
律 问题
发表法 律意见 ,并 依法对相 关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
为
本次股 东大会之 目的而 使用 ,不 得用于其 他任何 日的或 用途 。本所 同
意公 司将本法 律意见 书作为 本次股东大 会文件予 以公 告 。
根据有关法 律 、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 的要求 ,本 所按照 律师行业 公
认的业 务标准 、道德 规范和 勤勉尽 精神 ,出 具法 律意 见如 下 :
一 、关于 本次股东大 会 的召集和召开
(一 )经 本所律 师审查 ,本 次股东大 会 山公 司董事 会召集 。公司
董事会依照 《股 东大会规 则 》及 《公司 章程 》的规定提 前通知 了公司
各股东 。公司第六届 董事 会第 二 十四次 会议于 2016年 3月 17日 召
开并形成 决议 ,决 定于 2O16年 4月 22口 召开 本次股东大 会 。公司
董事 会于 2O16年 3月 19口 公告 了 《四川岷江 水利 电力股 份有限公
司召开 2O15年 度股东大 会的通知》(以 下简称 :《 ),将 本次股
东大会的会议时间 、会议地 点 、召开方 式 、审议事项 、会议 出席对 象
等 内容通知 了各股 东 。
(工 )经 本所律师见证 ,本 次股东大 会 召开 的实际时 间、地点、
方式等与 《通知》 中所告知 的一致 。
(三 )经 本所律师见证 ,本 次股东大 会山董事长
张有 才先生主 持 。
本所认为 :本 次股 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 、
《股东大 会规则》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董 事会作为召集人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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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有 效 。
二 、关于 出席 本次股东大 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 《通知》,截 止 2o16年 4月 18口 收市后在 中国证 券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 公司登记在 册 的公司全体股 东及其授权 委
托人均有权依 《通知》规定方式 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 。
根据 本所律 丿 对 出席本 次股 东大会的公司法 人股股 东的股 东账
户登记证 明、法定 代表人身份证 明 、股东代表 的授权委托证 明和身份
证 明以及参加 会议 的个人股股 东的股票账户卡 、个人 身份证 明 、授权
委托证 明等文件 以及 上 海 证 券交 易所信启、网络有 限公司提供 的相 关
数据的查验 ,截 止 2O16年 4月 18口 下午 3:0O,在 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 册 的持有 公司股票并 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 东代 理人 7人 ,代 表股份数 256,111,773股 ,占
公司总股本 的 50.8O%。 其 中 :
1、 现场 卜H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 共计 7人 ,所 持
股 份 为 ⒛ 6,111,773股 ;
2、 通过网络投 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 东共计 O人 ,所 持股份
为 0股 。前述通过 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 票的股 东资格 ,由 网络投 票系
统提供机构上海证券交 易所信启、网络有 限公司验 证 其身份 。
参加本次股 东大会 的人员还包扦公司部分董事 、监 事和董事会秘
书 ,公 司部分高级管理人 员和本所律帅列席 了本次股 东大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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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认为 :上 述人员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和 《公司 章程 》的规定 ,出 席本次股 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
有效 。
三 、关于本次股 东大会提 出临时提案 的股东 资格和提案 程序
经 本所律师见证 ,本 次股东大会未发生股 东 (或 股 东代理人 )提
出新提案的情形 。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 的表决程序和表 决结果
经 本所律师见证 ,本 次股东大会审议 了以下议案 :
1、 《 2015年 度董事会 工 作报告》 ;
表决结果 :同 意 256,111,773股 ,占 有效表决权 的 1O隅 ; 反对 O
股 ; 弃权 O股 。
2、 《 2O15年 度 监 事会 I作 报告》 ;
表决结果 :同 意 256,111,773股 ,占 有效表决权 的 1OO%; 反对 O
股 ; 弃权 O股 。
3、 2O15年 年度报告及摘要》 ;
表决结果 :同 意 256,111,773股 ,占 有效表决权 的 lO隅 ; 反对 O
股 ; 弃权 0股 。
4、 《 ⒛ 15年 度财务诀算报告》 ;
表决结果 :同 意 256,111,773股 ,占 有效表决权 的 10喁 ; 反对 0
股 ; 弃权 O股 。
5、 《 2O15年 度利润分配方案》 ;
表 决 结 果 :同 意 256,111,773股 , i有 效 表 决 权 的 1O0%; 反对 O
k丿 戊 sθ bns阝 Mc sNR Q。 n1on Mcκ er、 n份 L◇ n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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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 ;弃 权 0股 。
6、 《关于预 计 2016年 度 口常 关联交 易额 度 的议 案》 ;
表决结 果 :同 意 135,519,712股 ,占 有效表 决权 的 1OO%;反
对O
股 :弃 权 O股 。
7、 《关于增补独立 董事 、董事 的议案》 ;
表诀结 果 :
王 卫 ,同 意 256,111,773股 ,占 有 效 表 决 权 的 10OO/0;反 对 O股 ;
弃权 O股 。
陈 磊 ,同 意 256,111,773股 ,l与 10O%;反
有 效 表 决 权 的 对 O股 ;
弃权 O股 。
8、 《关于调整 公司独立 董事津 贝 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同 意 256,111,773股 ,占 lO粥 ;反
有 效 表 决 权 的 对 O
股 ;弃 权 O股 。
本次股 东大会 采取现 场会议投 票与网络 投票表 决相 结合 的方式
进行 。上 述议 案经 出席 本次股 东大会现场会议 的股 东及股 东代理人 以
记 名书面 投票的方式逐项进 行 了表决 ,并 依相关规 定进行 了计 票 、监
票 。现场投 票表决结 果当场 予 以公布 。网络 投票通过 卜海证券交 易所
交易系统 行使表 决权 ,并 由t海 证 券交易所 信启、网络 有限公 司负 责统
计表决结 果 。
公司将现场投 票和网络 投票的表 诀结果进行 了合并统计 ,根 据合
并统计 的表决结 果 ,本 次股东大 会审议的每项 议案均获通过 。
本所认为 ,本 次股 东大会 的表 决程序 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 会
规则》 以及 《公司章程 》 的有关规定 ,表 决结果合法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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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结论 意见
综上 所述 ,本 所认 为 :本 次股东大 会的召集和 召开 程序 符合有关
法 律法规 、《股东大 会规则》和 《公司章程 》 的规 定 ,出 席本
次股 东
大会人 员资格 、召集人 资格合法 有效 ,本 次股 东大 会表决程 序 、
表决
结果合法有效 。
(下 接签字页 )
iEt Salans FMC SNR Denton McKenna
L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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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页无正文 ,为
《北京大成 (成 都 )律 师事务所关于四
川岷江
水利 电力股份有限公 司 2015年 度股
东大会 的法律 意见 书》签 字页)
拂Ιu巴πL律 师
务所
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