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 2015 年度若干重大问题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
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 2015 年度公司若干重大事项发表独
立意见如下:
一、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3]56 号文《关于规范上市公
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
精神,经我们仔细核对公司财务报表,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
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能够严格遵守证监发[2003]56 号文的规
定。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资金往来均为公司在日常销
售、购买商品和接受劳务活动中的正常经营性资金往来,不
存在公司为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等期间费用的情形,
不存在为关联方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的情形。
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5]120 号文《关于规范上市公
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精神,公司董事会严格遵守公司章
程和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没有为控股股东及所属企业,以及本公司持股
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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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股股东也未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除了为全资子公司贵州盘江矿山机械有限公司提
供担保金额为人民币 16,000 万元(余额合计)担保外(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 2012 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内容详见
公司公告“临 2012-022”),公司不存在任何对外担保情形。
三、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各自的分工,
认真履行了相应的职责。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支付
的薪酬较为合理,是依据公司所处的行业及地区的薪酬水
平,结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制定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
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关于该事项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的规定。
四、对公司日常关联交易情况的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经对公司提交的相关资料、实施、
决策程序及以前年度实际交易情况等的核查,现对公司日常
关联交易情况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事前将日常关联交易的相关材料送达我们,经过审
阅,同意将上述日常关联交易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四届十次
会议审议。公司董事会四届十次会议对本次日常关联交易的
议案进行审议并获得通过,同意提交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
会审议。
我们认为: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定价公
允,体现了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未损害广大中小股东
的利益。在对上述议案表决时,关联股东派出的董事进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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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避表决,决策和表决程序合法、合规。
我们同意本次日常关联交易,并提交公司 2015 年度股
东大会审议。
五、对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截止 201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总股本为 1,655,051,861
股。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确认,公司
2015 年度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2,320 万元。根
据公司实际情况,公司董事会建议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为:拟以 2015 年 12 月 31 日的总股本 1,655,051,861 股为基
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 0.1 元人民币(含税),
共派发现金 1,655 万元,占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的
71%。
公司本年度不送红股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我们认为:该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现行实际情况和公
司长远发展的需要,有利于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长期利益,
同意该利润分配预案并提交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对公司 201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的独立意见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
的独立董事,现对公司《201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发表如下意见: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建立的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基本满足
了运营需要,并已基本覆盖了公司运营的各层面和环节,形
成了较规范的管理体系,能够适应公司管理的要求和公司业
务的需要,保护公司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保证会计资料的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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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未发现
对公司治理、经营管理及发展有重大影响的控制缺陷、问题
和异常事项。因此,公司的内部控制是有效的。
我们认为:公司《201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
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符
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我们同意董
事会披露公司 201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七、关于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根据相关制度的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工作评价以及续聘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经审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
证券业务资格及从事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
素养,为公司提供了优质的审计服务,对于提高公司财务管
理水平,起到了积极的建设性作用。其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
期间,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勤勉、尽职,
公允合理地发表了独立审计意见。
我们同意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
2016 年度公司财务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聘任期为一
年,自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八、关于调整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独立意见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固定资产的实际情况,作
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公司调整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事项发
表如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固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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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实际情况,对各类固定资产重新核定了实际使用年限,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符合公司生产经营实际
和固定资产的使用情况,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
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本次调整固定资产折旧年
限,并同意提交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为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事宜的独立意见
公司于 2016 年在 5 亿元资金额度范围内,拟通过银行,
对贵州盘江松河煤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发放 3.5 亿元委托贷
款;对贵州盘江矿山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发放 1.5 亿元委托贷
款。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办理委托贷款相关事宜,包括但
不限于:确定向各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的额度、利率以及选
择委托贷款银行、签订有关协议等。该交易事项公平、合理,
表决程序合法有效,不损害广大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
益。我们同意上述为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事宜。
十、关于公司开展短期理财产品投资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5 亿元的自有资金,择机购买
短期低风险的银行理财产品。我们认为该交易事项公平、合
理,表决程序合法有效,不损害广大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
利益。我们同意运用自有资金进行低风险的短期理财产品投
资事宜。
十一、关于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的独立意见
公司为优化债务结构,降低公司资金运营成本,提高资
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
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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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融资券业务规程(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发展
需要,向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申请注册发行超短期融
资券,以拓宽融资渠道。发行额度不超过 40 亿元(含 40 亿
元)。
我们认为该交易事项公平、合理,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不损害广大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公司发行
超短期融资券事宜。
(以下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公司 2015 年度若干重大
问题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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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公司 2015 年度若干重大
问题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张瑞彬
光东斌
刘宗义
2016 年 4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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