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江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15年度若干重大问题的独立意见

来源:上交所 2016-04-23 01: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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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 2015 年度若干重大问题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

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 2015 年度公司若干重大事项发表独

立意见如下:

一、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3]56 号文《关于规范上市公

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

精神,经我们仔细核对公司财务报表,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

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能够严格遵守证监发[2003]56 号文的规

定。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资金往来均为公司在日常销

售、购买商品和接受劳务活动中的正常经营性资金往来,不

存在公司为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等期间费用的情形,

不存在为关联方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的情形。

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5]120 号文《关于规范上市公

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精神,公司董事会严格遵守公司章

程和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没有为控股股东及所属企业,以及本公司持股

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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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股股东也未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除了为全资子公司贵州盘江矿山机械有限公司提

供担保金额为人民币 16,000 万元(余额合计)担保外(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 2012 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内容详见

公司公告“临 2012-022”),公司不存在任何对外担保情形。

三、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各自的分工,

认真履行了相应的职责。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支付

的薪酬较为合理,是依据公司所处的行业及地区的薪酬水

平,结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制定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

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关于该事项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的规定。

四、对公司日常关联交易情况的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经对公司提交的相关资料、实施、

决策程序及以前年度实际交易情况等的核查,现对公司日常

关联交易情况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事前将日常关联交易的相关材料送达我们,经过审

阅,同意将上述日常关联交易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四届十次

会议审议。公司董事会四届十次会议对本次日常关联交易的

议案进行审议并获得通过,同意提交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

会审议。

我们认为: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定价公

允,体现了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未损害广大中小股东

的利益。在对上述议案表决时,关联股东派出的董事进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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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避表决,决策和表决程序合法、合规。

我们同意本次日常关联交易,并提交公司 2015 年度股

东大会审议。

五、对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截止 201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总股本为 1,655,051,861

股。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确认,公司

2015 年度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2,320 万元。根

据公司实际情况,公司董事会建议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为:拟以 2015 年 12 月 31 日的总股本 1,655,051,861 股为基

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 0.1 元人民币(含税),

共派发现金 1,655 万元,占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的

71%。

公司本年度不送红股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我们认为:该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现行实际情况和公

司长远发展的需要,有利于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长期利益,

同意该利润分配预案并提交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对公司 201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的独立意见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

的独立董事,现对公司《201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发表如下意见: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建立的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基本满足

了运营需要,并已基本覆盖了公司运营的各层面和环节,形

成了较规范的管理体系,能够适应公司管理的要求和公司业

务的需要,保护公司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保证会计资料的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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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未发现

对公司治理、经营管理及发展有重大影响的控制缺陷、问题

和异常事项。因此,公司的内部控制是有效的。

我们认为:公司《201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

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符

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我们同意董

事会披露公司 201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七、关于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根据相关制度的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工作评价以及续聘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经审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

证券业务资格及从事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

素养,为公司提供了优质的审计服务,对于提高公司财务管

理水平,起到了积极的建设性作用。其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

期间,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勤勉、尽职,

公允合理地发表了独立审计意见。

我们同意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

2016 年度公司财务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聘任期为一

年,自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八、关于调整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独立意见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固定资产的实际情况,作

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公司调整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事项发

表如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固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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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实际情况,对各类固定资产重新核定了实际使用年限,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符合公司生产经营实际

和固定资产的使用情况,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

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本次调整固定资产折旧年

限,并同意提交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为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事宜的独立意见

公司于 2016 年在 5 亿元资金额度范围内,拟通过银行,

对贵州盘江松河煤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发放 3.5 亿元委托贷

款;对贵州盘江矿山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发放 1.5 亿元委托贷

款。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办理委托贷款相关事宜,包括但

不限于:确定向各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的额度、利率以及选

择委托贷款银行、签订有关协议等。该交易事项公平、合理,

表决程序合法有效,不损害广大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

益。我们同意上述为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事宜。

十、关于公司开展短期理财产品投资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5 亿元的自有资金,择机购买

短期低风险的银行理财产品。我们认为该交易事项公平、合

理,表决程序合法有效,不损害广大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

利益。我们同意运用自有资金进行低风险的短期理财产品投

资事宜。

十一、关于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的独立意见

公司为优化债务结构,降低公司资金运营成本,提高资

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

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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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融资券业务规程(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发展

需要,向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申请注册发行超短期融

资券,以拓宽融资渠道。发行额度不超过 40 亿元(含 40 亿

元)。

我们认为该交易事项公平、合理,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不损害广大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公司发行

超短期融资券事宜。

(以下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公司 2015 年度若干重大

问题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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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公司 2015 年度若干重大

问题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张瑞彬

光东斌

刘宗义

2016 年 4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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