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华实业: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上交所 2016-04-23 01:0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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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东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广州东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下称

“本所”)接受广州东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

参加了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相关事

项进行见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为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所作出的决议及公告文件、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出席会议

股东及股东代表的登记证明等必要的文件和资料。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

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

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

2016 年 4 月 6 日,公司董事会决定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并于 2016 年 4 月 7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了《广州东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6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上述通知就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地点、审议

事项、参加人员、参加会议的登记办法、网络投票操作流程等事项作出了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016 年 4 月 22 日,本次股东大会按前述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召开,

并完成了公告所列明的议程。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投票的时间

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7 人(含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的股东),所持(代表)股份数为 644,736,93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0.84%。

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出席

了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召集。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符合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以下议案:

1. 《公司更名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 644,736,93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

2.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 644,736,93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

2

3. 《选举广州东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增补董事》

经表决,同意 644,736,93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

4. 《选举广州东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监事会增补监事》

经表决,同意 644,736,93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

5. 《关于与控股股东等关联人共同投资设立广州粤泰金控投资有限公司的

议案》

经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后,同意 172,360,58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的 0%。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董事会提出的上述议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合法有效。

(下接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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