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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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对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作为金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金地集团”)独立董事,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的精神以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就金地集团 2015 年度当期及累计对外担保情况作本专
项说明:
截止到 2015 年末,公司对外担保合计为 46.61 亿元,其中,公司对子公司担
保余额合计 19.54 亿元,公司为联营公司深圳市金地大百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提供贷款担保余额人民币 23.57 亿元,公司为合营公司 350 Bush Street Owner LLC
和 500 Pine Street Company LLC 合计提供贷款担保余额人民币约 3.49 亿元。
我们认为,公司的对外担保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上述担保经过担保人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被担保对象的经营及财务状况健康。公司提供上述担保是公司
正常经营所必需的,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造成重大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公司股
东的利益。
特此说明。
独立董事:王志乐、夏新平、靳庆军、贝多广、张立民
2016 年 4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