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作为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依据《公司法》、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
则》等有关规定,基于客观公正的立场,我们对公司下列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独立意见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并依据《企业
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进行了进一步完善,适合当前公司经营活动实
际情况需要。公司现有的内部控制已覆盖了公司的各层面和各环节,在公司董事会的领
导下和全体员工共同努力下,内部控制得到了不断的完善和发展,已形成了规范的管理
体系。
公司董事会已对公司2015年度的内部控制工作进行了自我评估,认为截至2015年12
月31日止,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是健全的、执行是有效的。我们认为:公司《2015年年度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客观、全面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真实情况。
二、关于聘任公司2016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2015年度,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过程中,
遵循了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较好地履行了双方所规定的责任与义务。董事会
在发出《关于聘任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6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
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前,已经征求了我们的认可。因此,我们认为续聘众华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6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及聘任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6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同意聘任并将该项议案提交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2015年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2015年度财务报告的各项考核指标、年度经营业绩、计划目标以及公司经
营管理现状,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015年度薪酬的议案》,该议案的通过符合国家相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因此,我们认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薪酬的确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有利于公司稳定长远的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
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该项议案提交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1
四、关于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 《公司章程》关于利润分配的相关规定 ,充
分考虑了股东利益、公司目前经营状况、资金需求及未来发展等各方面因素,现就公司
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
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是以公司实际情况提出的分配方案,符合《公司章程》及《公
司未来三年(2015-2017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分红规定,且充分考虑了公司现阶段
的经营发展需要、盈利水平、资金需求等因素,不存在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况,同时也有利于公司健康、持续稳定发展的需要。
2、我们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审议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因此,我们同意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每10股派0.2
元(含税),并提交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2016年度委托理财计划的独立意见
通过对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资金情况的多方面了解,基于独立判断,我们认
为公司目前经营良好,财务状况稳健,为提升公司自有闲置资金的使用效率,在符合国
家法律法规、保障资金安全及确保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公司使用自有闲
置资金购买低风险且收益较稳定的银行理财产品,可以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符合公司
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所
述,我们同意公司 2016 年度委托理财计划,并提交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
何 进: 盛守青: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