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欧比特控制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珠海欧比特控制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
事,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
意见:
一、对公司2015年度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1、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公司对外担保的情况:
2014 年 6 月 9 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以及 2014 年 6 月 25
日召开的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同意为控股子公司欧比特(香
港)有限公司提供不超过 2,000 万元额度的银行贷款提供担保的事项。本次担
保的有效期为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事项之日起 24 个月。2014
年 12 月底—2015 年 1 月期间,该控股子公司实际担保贷款 261.97 万美元,上
述贷款已于 2015 年 3 月 13 日全部还清。
2015 年 7 月 20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2015 年 8 月 6 日召开
的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及为
综合授信额度内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广东铂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铂亚信息”)向银行申请不超过 15000 万元人民币额度的流动资金贷款授
信额度,并为其综合授信额度内贷款提供担保。在上述额度范围内,贷款以公司
为其提供担保,铂亚信息高级管理人员李小明、陈敬隆、顾亚红对公司提供反担
保的方式进行。具体批准金额、期限、担保方式等以与银行签订的正式协议/合
同为准。本次决议的有效期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事项之日起 12 个月。
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对外担保金额为 8556 万元。公司除为控股子公司担保
外,没有其他对外担保行为,公司为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属正常的生产经营和资金
合理利用的需求,担保程序合法,均在公司股东大会审批范围内,没有损害公司
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二、对公司2015年度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2015 年 4 月 8 日召,公司披露了《珠海欧比特控制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非公
开发行股票预案》,拟向 YAN JUN(颜军)先生发行不超过 1,100 万股(含本数),
募集不超过 25,080.00 万元人民币。因此,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构成关联交易。
该项关联交易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以及 2014 年度股东大会审批,
2015 年 11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核批准了申请撤回
本次发行材料,独立董事已对上述事项发表独立意见。符合公司《关联交易管理
制度》规定的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不存在任何内部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和所有股东利益的行为。除上述事项公司
2015 年度未发生其他日常关联交易和重大关联交易。
三、对公司2015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并能得到有效的执行。公司内部
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公司的法人治理、生产经营、信息披露和重大事项等活动严格按照公司各项内控
制度的规定进行,并且对各环节可能存在的内外部风险进行了合理控制,因此,
公司的内部控制是有效的。
四、对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2015 年度,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2015 年度审计
报告》(大华审字[2016]005056 号),2015 年度公司实现净利润 58,697,512.11
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57,833,661.61 元。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按照母公司 2015 年度实现净利润 13,864,883.51 元的 10%计提法定盈余公积金
1,386,488.35 元,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可供股东分配利润为
190,182,308.17 元;公司年末资本公积余额 801,777,499.13 元。在符合利润分
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为了满足公司顺利开拓经营业
务的需要,同时更好地兼顾股东的长远利益,结合公司控股股东颜军先生 2016
年 1 月 9 日提出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拟定本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以
201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总股本 231,160,24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
现金股利 0.3 元人民币(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15 股。
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的该利润分配预案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发
展和股东利益;同意《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五、对公司201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编制的《201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和大华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大
华核字[2016]002374号),并经询问公司相关业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和高级管
理人员后,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201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
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我
们认同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15年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
用情况的鉴证意见,公司《201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符合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相关格式指引的有关规定,如实反映了公司
2015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
情形。
六、关于提名富宏亚先生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
我们对富宏亚先生的个人基本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富宏亚先生具备了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未发现有相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情形;本次提名富宏亚先生为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提名的
程序合法合规。
我们同意提名富宏亚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任期至第三
届董事会届满日止。
七、关于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
我们对干宗友先生的个人基本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公司财务总监的聘任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干宗友先生具备了
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未发现有《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聘任
干宗友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任期至第三届董事会届满日止。
九、关于续聘 2016年度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1、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业从业资格,具有
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为公司出具的各期审计报告客观、公
正地反映了公司各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为有利于保证公司审计
业务的连续性,同意继续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6
年度审计机构,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6 年度
审计机构,聘用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的规定,
我们对董事会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6 年度财务审
计机构无异议,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页无正文,珠海欧比特控制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
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章页)
独立董事:
季振洲 陈秀丽 邓 路
2016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