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神州绿盟信息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北京神州绿盟信息安全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北京神州绿盟
信息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
立场,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
司报告期内下列事项进行了认真的调查和核查,现就公司 2015 年年度报告及第
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文件的要求,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
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对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考虑了公司盈利情况、现金流状态及资金需
求等各种因素,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符合公司经营现状,有利于公
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三)我们同意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
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
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等的规定和要求,对公司报告期内关联方占
用资金、对外担保进行了认真地了解和核查,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关联方非正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二)报告期内,公司对全资子公司香港绿盟担保 200 万美元,全资子公司
亿赛通对其全资子公司亿赛通网络担保 400 万元人民币、对亿赛通软件担保 400
万元人民币。不存在对除全资子公司以外的对外担保情况;
(三) 公司已建立完善的对外担保内部控制制度,能够控制对外担保的风
险。
三、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公司 2015 年度审计过程
中勤勉尽职,较好地完成了委托的审计工作,同意公司续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6 年度审计机构。
四、关于公司 201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及执行情况符合有关上市公司治理规范
性文件的要求,并且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内部控制能够有效保障公司规范
运作、有效防范和控制公司经营风险、有效保证公司生产经营的有序开展,公司
内控制度能够得到有效执行。在报告期内,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是基本完整、合理
有效的,各项制度得到有效执行,不存在由于内部控制制度缺陷或失效而使公司
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或对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并令其失真的情况。公司董事会编
制的《201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报告期内公司内
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行情况。
五、关于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2015 年度公司募集资金实际存放和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我们同意
将此项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核销长期应收款和应收款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核销长期应收款和应收款项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
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真实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核销依据充分;本次核销长
期应收款和应收款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审
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我们同意公司本次核销长期
应收款和应收款项。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神州绿盟信息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
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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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 军 陈武朝 李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