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文件
作为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有关规定,
我们对公司拟提交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的 《关于续聘 2016 年度审
计机构的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查。
公司在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前向我们提供了关于续聘年度审
计机构议案的相关材料,拟续聘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为公司 2016 年度审计机构。我们认为: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具有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证券从业资格,签字注册会计师和项目负责人
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在与公司合作过程中能坚持独
立审计原则,按时为公司出具各项专业报告且报告内容客观、公正。我们同意继
续聘任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6 年度审计
机构。
我们同意公司将该项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顾维军、王建平、章新蓉
2016 年 4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