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作为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
董事,根据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对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事项
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公司董事会于 2016 年 4 月 20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五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总会计师的议案》,同意公
司董事会根据公司总裁的提名,聘任何海滨为总会计师,为财务
负责人。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认为此次聘任高级管理
人员的程序合法有效。
二、经审阅何海滨个人简历等资料,基于独立立场,我们认
为何海滨的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条件。
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杜胜利、余海龙、赵留安、谢朝华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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