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对公司 2016-2017 拟向华侨城集团申请委托贷款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 2016-2017 年拟向华侨城集团公司申请委托
贷款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日前,公司就 2016-2017 年拟向控股股东华侨城集团公司申
请委托借款额度的事项与我们进行了沟通,主要内容如下:
截止 201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通过银行获得华侨城集团公
司委托贷款的余额为 167.9 亿元。为满足业务发展需求,在现有
委托贷款 167.9 亿元规模下,公司 2016-2017 年度拟向华侨城集
团公司再新增不高于 83.1 亿元的委托贷款额度,借款利率不高
于公司同期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率。
对于上述新增委托贷款额度,公司将根据实际资金需求,合
理衡量资金成本后,审慎确定实际用款。
经过对该事项的详细审查,我们一致认为:
由于华侨城集团公司为公司的控股股东,根据《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0.1.3 条规定,其为公司关联法人,该
项委托贷款行为构成关联交易。此项关联交易能满足公司资金需
求,节约资金成本,维护公司和广大股东的利益,且公司主要业
务不会因此项交易而对关联方产生依赖或被控制。
因此,我们一致认可该项关联交易,同意将其提交公司董事
会审议,关联董事表决时应注意回避。
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杜胜利、余海龙、赵留安、谢朝华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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