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侨城A: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16-2017年拟向华侨城集团公司申请委托贷款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6-04-2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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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对公司 2016-2017 拟向华侨城集团申请委托贷款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 2016-2017 年拟向华侨城集团公司申请委托

贷款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日前,公司就 2016-2017 年拟向控股股东华侨城集团公司申

请委托借款额度的事项与我们进行了沟通,主要内容如下:

截止 201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通过银行获得华侨城集团公

司委托贷款的余额为 167.9 亿元。为满足业务发展需求,在现有

委托贷款 167.9 亿元规模下,公司 2016-2017 年度拟向华侨城集

团公司再新增不高于 83.1 亿元的委托贷款额度,借款利率不高

于公司同期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率。

对于上述新增委托贷款额度,公司将根据实际资金需求,合

理衡量资金成本后,审慎确定实际用款。

经过对该事项的详细审查,我们一致认为:

由于华侨城集团公司为公司的控股股东,根据《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0.1.3 条规定,其为公司关联法人,该

项委托贷款行为构成关联交易。此项关联交易能满足公司资金需

求,节约资金成本,维护公司和广大股东的利益,且公司主要业

务不会因此项交易而对关联方产生依赖或被控制。

因此,我们一致认可该项关联交易,同意将其提交公司董事

会审议,关联董事表决时应注意回避。

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杜胜利、余海龙、赵留安、谢朝华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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