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泰长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
关于深圳市华鹏飞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
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深圳市华鹏飞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 300350),以下简称“华鹏
飞”、“公司”、“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于 2012 年 8 月完成
发行及上市工作。恒泰长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恒泰长财”、“保荐机构”)
作为华鹏飞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持续督导机构,持续督导期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止。目前持续督导期限已满,恒泰长财现根据《证券发行上
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的相关规定,出具本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一)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
法律责任。
(二)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
任何质询和调查。
(三)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
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
保荐机构名称 恒泰长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长春市长江路经济开发区人民大街280号科技城2层
注册地址
A-33段
主要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C座5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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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张伟
联系人 张媛
联系电话 020-88831255
保荐代表人 李东茂、张英君
保荐代表人联系电话 020-88831255
其他 无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
发行人名称 深圳市华鹏飞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300350
注册资本 29646.6868万元
深圳市福田区八卦岭八卦路众鑫科技大厦第12
注册地址
层(大厦自编号1306#)
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南坑社区华鹏飞物流基
主要办公地址
地
法定代表人 张京豫
实际控制人 张京豫
联系人 李黎明
联系电话 0755-84190977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 2012年8月13日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12年8月21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2年年报披露时间:2013年4月20日
2013年年报披露时间:2014年4月19日
年报披露时间
2014年年报披露时间:2015年4月18日
2015年年报披露时间:2016年4月23日
其他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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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保荐机构承接持续督导概述
华鹏飞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于 2012 年 8 月 21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聘请的保荐机构为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恒泰证券”),双方共同签署了《关于深圳市华鹏飞现代物流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协议书》 以下简称“保荐协议”)。
2014 年 7 月,保荐机构于《关于变更深圳市华鹏飞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机构的通知函》中告知公司:“经中国证
监会证监许可【2014】541 号、证监许可【2014】542 号文核准,恒泰证券与
恒泰长财业务进行整合,恒泰证券保荐业务及相关资产和人员由恒泰长财承接。
根据以上情况,恒泰长财接替恒泰证券履行对华鹏飞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持续督导职责。据此,华鹏飞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变更
为恒泰长财,保荐代表人仍为李东茂先生、张英君先生。”
2014 年 7 月 23 日,公司与恒泰证券、恒泰长财签署了《关于更换保荐机
构之三方协议》,由恒泰长财接替恒泰证券履行对华鹏飞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创业板上市的持续督导职责,保荐期限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为止。
(二)持续督导概述
保荐机构针对公司具体情况确定了持续督导的内容和重点,并承担了相关工
作,包括:
1、对发行人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
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
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
行尽职调查或者核查,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
的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推荐股票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阅其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
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3、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对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核查;
4、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等事项;
5、定期或不定期对发行人进行走访和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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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就法律法规的新变化等对发行人定期进行培训;
7、持续关注发行人公司治理情况,列席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8、根据相关公开承诺及约定,督促发行人履行相关承诺;
9、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关联交易、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
10、对发行人督导期内各年度报告进行审阅。
五、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和协调发行人及其聘请的中介机构
过程中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2013 年 11 月,公司原保荐代表人仇智坚先生因工作调动,不能继续担任公
司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公司原保荐机构恒泰证券指派保荐代表人张英君先生接
替仇智坚先生担任公司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
2014 年 7 月,恒泰长财接替恒泰证券履行对华鹏飞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
市的持续督导职责,保荐期限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为止。详见本保荐总结报告
书“四、保荐工作概述(一)恒泰长财承接持续督导概述”。
除上述内容外,在上述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未发生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机
构处理的情况。
六、对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持续督导过程中,华鹏飞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
并按有关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发生重要事项时,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同
时应保荐机构的要求安排相关人员进行交流,并能提供相关文件。华鹏飞对保荐
机构的工作配合情况良好。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
价
华鹏飞聘请的首次公开发行及上市的证券服务机构有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等,上述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够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专业职责并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配
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与保荐机构保持了良好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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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通过查阅华鹏飞的“三会”资料、信息披露档案资料等,保荐机构认为:华鹏
飞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一致,披露内容比较完整,不存在重大的应披露而未
披露的事项,信息披露档案资料保存完整。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华鹏飞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
募集资金余额为人民币 11,594,429.34 万元。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华鹏飞严格执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有效执
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不存在被实际控制人占用、委托理财等情形。
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华鹏飞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已披露情况一致,
未发现募集资金使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不存在违规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和
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本保荐机构对华鹏飞 201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
无异议。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尚存在未完结的事项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本保荐机构将对华鹏飞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持续督导
直至募集资金使用完毕止。
十一、其他申报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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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恒泰长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市华鹏飞现代物流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
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李东茂 张英君
恒泰长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盖章)
2016 年 4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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