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鹏飞: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6-04-2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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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华鹏飞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深圳市

华鹏飞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

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谨慎的原则,

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

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 2015 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 2015 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

的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我们认为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严格

遵守了有关规定,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

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的违规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

二、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 2015 年度为控股子公司深圳市添正弘业科技有限公司和全资

子公司深圳市德马科智能机械有限公司分别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高新区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申请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加上 2014 年发生但尚未履行完毕的担保合同,

2015 年公司主要担保情况如下:

担保额度相关 担保 实际发生日期 实际担 是否

担保对象 担保类型 担保期

公告披露日期 额度 (协议签署日) 保金额 逾期

深圳市添正弘业

2013.08.24 3,000 2014.06.29 1,000 连带责任担保 2年 否

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添正弘业

2013.08.24 3,000 2014.12.09 500 连带责任担保 2年 否

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添正弘业

2015.04.18 3,000 2015.08.14 2,000 连带责任担保 2年 否

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德马科智

2015.04.18 3,000 2015.06.03 500 连带责任担保 2年 否

能机械有限公司

公司严格贯彻执行关于上市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的有关规定,公司对外担保事

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法规要求,除

为上述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外,公司没有发生其他对外担保,未发生违规担保的情

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累计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违规担保的情况。

三、关于公司 201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并与公司管理层和有关部门交流,我们认为:《2015 年度内部控

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

公司已根据自身的经营特点,建立较为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能

够适应企业经营管理需要,保证公司经营活动有序开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

营目标的全面实施和充分实现。

四、关于公司 201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15 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

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反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相

关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编制的《关于募集资金 2015 年度存放与使

用情况的专项说明》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

大遗漏。

五、对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核查,我们认为: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自受

聘担任公司审计机构以来,坚持独立审计准则,勤勉尽责,遵循《中国注册会计

师独立审计准则》公允合理地发表了独立审计意见,我们同意续聘广东正中珠江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6 年度审计机构。

六、关于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拟定的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不存在违反

《公司法》、《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的情形,未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

利益,有利于公司的正常经营和健康发展。我们同意该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

该预案提交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业务发展需求,公司及合并范围内的子公司 2016 年拟向银行申请不超

过人民币 15.5 亿元(最终以各家银行实际审批的授信额度为准)的综合授信额

度。公司及合并范围内的子公司取得适当的银行授信额度有利于促进公司现有业

务的持续稳定发展和新业务的快速布局,对公司经营具有积极的作用。公司制定

了严格的审批权限和程序,能够有效防范风险。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及合并范围内的子公司向上述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

八、关于为子公司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公司为子公司申请银行综合授信提供担保额度,主要是为了满足子公司正常

经营的需要,被担保对象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被担保对象经营状况

稳定,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范围内,公司认为其具有实际债务偿还能力,未损

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上述担保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决

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为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额度相关事宜。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华鹏飞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

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唐建新 刘思跃 黄劲业

二 O 一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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