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勤信鉴字【2016】第 103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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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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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3-6
2015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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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勤信鉴字【2016】第 1032 号
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审核了后附的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董事
会按照财政部颁发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具体规范对 2015 年 12 月 31 日与财
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作出的认定。
一、内部控制的固有局限性
内部控制具有固有局限性,存在不能防止和发现错报的可能性。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
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审计结
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风险。
二、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报告仅供贵公司为 2015 年年度报告披露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三、企业对内部控制的责任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并保持其有效性,同时按照财政部颁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及相关具体规范对 2015 年 12 月 31 日与财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作出认定是贵公司
董事会的责任。
四、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内部控制有效性发表鉴证意见。
五、工作概述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 3101 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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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上述准则要求我们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计划和实
施鉴证工作,以对鉴证对象信息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
施了包括了解、测试和评价内部控制系统设计的合理性和执行的有效性,以及我们认为必要
的其他程序。
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六、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贵公司董事会按照财政部颁发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具体规范
的控制标准于 2015 年 12 月 31 日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财务报表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
制。
本结论是在受到鉴证报告中指出的固有限制条件下形成的。
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潘忠民
二○一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中国注册会计师: 黄建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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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以下
简称“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结合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
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我们对公司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评价。
一、重要声明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其有效性,并
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监事会对董事会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进行
监督。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
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
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发展战略。由于内部控制存在的固有局限性,故仅
能为实现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
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
一定的风险。
二、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
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
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
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三、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纳
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达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深
圳达实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上海达实联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上海达实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达实德润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遵义达实绿色智慧发展有限公司,珠海达实科技发展有限
公司,江苏久信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淮南达实智慧城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纳入评价范围单位占公司合并资产总额的 100.00%,营业收入合计占合并营业收入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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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100.00%;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及相关实施细则中公司
层面控制所涉及的发展战略、组织架构、人力资源、社会责任、企业文化等各项流程,以及
业务层面控制所涉及的资金运营、投资、融资、采购、销售、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
工程项目、研发、担保、财务报告、合同管理、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关联方交易、突发事件、
内部信息传递和信息系统等各类流程和高风险领域。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
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
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
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
一致。
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⑴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类别 重大缺陷 重要缺陷 一般缺陷
资产总额的3.00%≤错报金额
资产总额 错报金额 ≥资产总额的5.00% 错报金额<资产总额的3.00%
<资产总额的5.00%
营业收入总额的3.00%≤错报 错报金额 <营业收入总额的
营业收入 错报金额 ≥营业收入总额的5.00%
金额<营业收入总额的5.00% 3.00%
净利润的3.00%≤错报金额<
净利润 错报金额 ≥净利润的5.00% 错报金额 <净利润的3.00%
净利润的5.00%
⑵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财务报告重大缺陷的迹象包括:
①控制环境无效。
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舞弊并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和不利影响。
③注册会计师发现当期财务报告存在重大错报,而内部控制在运行过程中未能发现该错
报。
④企业审计委员会和内部审计机构对内部控制的监督无效。
⑤已经发现并报告给管理层的重大缺陷在合理的时间后未加以改正。
财务报告重要缺陷的迹象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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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未依照公认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
②未建立反舞弊程序和控制措施。
③对于非常规或特殊交易的账务处理没有建立相应的控制机制或没有实施且没有相应
的补偿性控制;
④对于期末财务报告过程的控制存在一项或多项缺陷且不能合理保证编制的财务报表
达到真实、完整的目标。
一般缺陷是指未构成重大缺陷、重要缺陷标准的其他内部控制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⑴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缺陷认定等级 直接财产损失金额 重大负面影响
对公司造成较大负面影响并以公告形式对外
重大缺陷 损失>1000.00 万元
披露
受到省级以上政府部门处罚但未对本公司定
重要缺陷 100.00 万元<损失≤1000.00 万元
期报告披露造成负面影响
受到省级(含省级)以下政府部门处罚,但
一般缺陷 损失≤100.00 万元
未对本公司定期报告披露造成负面影响
⑵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迹象包括:
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
②决策程序不科学导致重大决策失误;
③重要业务制度性缺失或系统性失效;
④重大或重要缺陷不能得到有效整改;
⑤安全、环保事故对公司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情形;
⑥其他对公司产生重大负面影响的情形。
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要缺陷的迹象包括:
①重要业务制度或系统存在缺陷;
②内部控制内部监督发现的重要缺陷未及时整改;
③其他对公司产生较大负面影响的情形。
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一般缺陷迹象包括:
①一般业务制度或系统存在缺陷;
②内部控制内部监督发现的一般缺陷未及时整改。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
大缺陷、重要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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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非财务报告内部控
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针对公司在开展内部控制评价过程中所
发现的一般缺陷,公司已采取了相应的整改措施并进行了完善。
四、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无。
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4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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