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浪奇:独立董事2015年度述职报告(黄强)

来源:深交所 2016-04-2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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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2015 年度述职报告

——黄强

本人作为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 2015

年严格按照《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

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忠实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谨慎、勤勉地行使法律法

规所赋予的独立董事权力。现将 2015 年度本人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情况报告如下:

一、2015 年度本人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次数及投票情况

2015 年度,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本人积极参加了公司召开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会

议,认真审阅了相关会议材料,积极参与各项议案的讨论并提出合理化建议,对董事会

的正确科学决策发挥了积极作用。2015 年度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

序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的审批程序。故 2015

年度本人无提议召开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

咨询机构等情况。2015 年内,本人也未有对公司董事会各项议案及公司其它事项提出异

议的情况。

(一)董事会会议

2015 年内本人出席董事会次数及投票情况如下:

本年应参加董事会次数 亲自出席(次) 委托出席(次) 缺 席(次)

9 9 0 0

1、对各次董事会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均投了赞成票。

2、没有缺席或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情况。

(二)股东大会

2015 年,本人出席了 2015 年 5 月 12 日召开的 2014 年度股东大会,授权委托其他董

事代为出席 2015 年 2 月 11 日召开的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和 2015 年 8 月 18 日召

开的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2015 年内对公司相关会议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一)在2015年3月17日召开的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上,本人就会议上的相

关议案发表意见,本人认为公司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并确定其

报酬的决定合规合理;公司日常关联交易属于公司正常的业务范围,遵循了公开、公平

和诚信原则,交易价格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2014年内部控制

自我评价报比较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运行的真实情况。且本人对公司累计和2014

1

年度对外担保情况、执行有关规定情况发表独立意见,公司严格执行规定,公司为参股

公司向银行申请借款提供担保可解决其发展对资金的需要,并支持其持续发展且不会损

害公司利益。

(二)在2015年4月16日召开的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上,本人就公司《关于

租赁物业给广州百花香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关联交易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本人认为南

沙浪奇公司与百花公司的关联交易及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开、公平和诚信原则,交易事项符合市场原则,

交易价格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本人就公司《关于聘任王志刚先生为董事会秘书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本人认为

公司董事会聘任董秘的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被提名的董秘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对任职资格的要求,本人同意董事会聘任王志刚先生

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三)在2015年6月30日召开的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上,本人就公司《关于

聘任陈文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本人认为公司董事会聘任副总经

理的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被提名的副总经理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对任职资格的要求,本人同意董事会聘任陈文先生担任公司副总经

理。

本人就公司《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本人认

为公司本次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进行调整的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

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及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中关于股票期权行权价格、激励对象人数和期权数量调整的相关规定,本人同意董事会

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调整。

本人就公司《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注销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

本人认为公司此次对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予以注销的事项符合《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及公司《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关于股票期权注销的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人同意公司注销该部分已

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本人就公司《关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

本人认为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

2

-3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

资格,未发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规定的不得行权的情形;经核查,

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已满足《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行权条件,其

作为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的第二次行权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对各激励对象股票期权的行权安排(包括行权期限、行权条件、行权

价格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承诺

不向本次行权的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本次

行权没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行权有利于加强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的

紧密联系,强化共同持续发展的理念,激励长期价值的创造,有利于促进公司的长期稳

定发展。因此,本人同意激励对象在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二个行权期内行权。

(四)在 2015 年 7 月 13 日召开的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上,本人就公司

《关于变更董事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本人认为公司董事会变更董事的程序符合《公

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被提名的董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对

任职资格的要求。未发现董事候选人有《公司法》第 147、149 条规定的情况,以及被

中国证监会处以市场禁入处罚的情形,同意对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五)在 2015 年 7 月 31 日召开的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上,本人就公司

《关于为广州市奇宁化工有限公司申请 8,150 万元借款提供担保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

本人认为公司为参股公司向银行申请借款提供担保可解决其发展对资金的需要,并支持

其持续发展且不会损害公司利益,因此,本人同意公司为广州市奇宁化工有限公司提供

担保。

(六)在 2015 年 8 月 6 日召开的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上,本人对公司截

至 2015 年上半年累计和 2015 年上半年当期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对

外担保情况发表独立意见,公司严格执行规定,公司为参股公司向银行申请借款提供担

保可解决其发展对资金的需要,并支持其持续发展且不会损害公司利益。

(七)在 2015 年 8 月 18 日召开的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上,本人对公司

《关于修订<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调减 2014 年度员工持股计划认

购人及调整认购金额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本人认为公司对《2014 年度员工持股计划

(草案)(非公开发行方式认购)》进行修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不存在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所禁止及可能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亦

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公司对《非公开发行 A

3

股股票预案》进行修订,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修订后的预案切实可行。

(八)在 2015 年 12 月 25 日召开的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上,本人对公司

司《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部分建设内容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本人认为此次变

更是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经营现状所做出的调整,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

公司战略发展要求,提高企业抗风险能力,使得募投项目尽快实现预期效益,有利于维

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此次募投项目部分建设内容变更行为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因此,作为公司的

独立董事同意董事会关于《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部分建设内容的议案》的内容。

三、保护社会公众股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2015 年度,本人多次到公司进行了实地现场考察,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情况、

内部控制的完善及执行情况,以及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的执行落实情况。平时关注公

司信息披露工作及公司日常经营活动情况。同时,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管及相关工作人

员保持密切联系,及时获悉公司各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掌握公司的运作动态和生产经

营情况。

2015 年度,本人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积极出席所有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会议以及沟通会,对于需董事会审议的各个议案,事先对所提供的议案材料和有关介绍

进行认真审核,结合自身专业知识,独立、客观、审慎地发表专业意见并行使表决权,

促进了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有效性。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对董事、高管履职情况,

信息披露情况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切实维护了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黄强

二 O 一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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