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北京三联虹普新合纤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拟非公开发
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
修订)》、《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6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和发行情
况报告书》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本着严格自
律、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的本次发行相关
事项和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的本次发行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
负责的了解和核查,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和预案等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董事会提交的《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
案》、 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
订)的议案》等后认为: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格和条件,本次发行的方
案和预案切实可行。本次发行完成后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符合公司
发展战略和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
行为。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规定。
2、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编制的《北京三联虹普新合纤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非
公开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综合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现状和发展
趋势、发展战略、融资规划、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充分论证了本次发行
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
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本
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本次发行对原股东权益或者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
以及填补的具体措施,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未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的利益,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北京三联虹普新合纤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非
公开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
综上,我们同意本次发行的相关议案。
独立董事:贾路桥 杨庆英 李金宝
2016 年 4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