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工科技: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深交所 2016-04-2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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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工科技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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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嘉源(2016)-04-046 号

受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北京市嘉源律师事

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及《华工科技产业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

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等事项出具律师见证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16年3月31日,公司董事会在公司指

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关于召开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第六届董事会

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第六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等相关公告,对

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方式、审议事项等进行了公告。2016年4月20

日,公司董事会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关于召开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提

示性公告》,对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项再次做了提示性说明。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地点为武汉市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华中科技大学

科技园华工科技本部大楼一楼培训教室。

4、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6

华工科技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年4月22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

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4月21日15:00

至2016年4月22日15:00的任意时间。

5、2016年4月22日,本次股东大会依前述通知所述如期召开,现场会议由公

司董事长马新强主持。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登记资料、授权委托书等证明文

件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以

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7人,代表股份288,651,39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2.3921%。

2、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

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人员依法具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审议,会议采取现场投

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

名表决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逐项进行了表决,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了表决。

2、本次会议现场投票表决结束后,由计票人及监票人参加清点出席现场会

议股东的表决情况。

华工科技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3、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

次网络投票的投票统计情况。

4、根据有关规则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会议审议的各

项议案均合法获得通过。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合法,出席会

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

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它信息披露资料一并上报

及公告,未经本所同意请勿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此页以下无正文)

华工科技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郭 斌

见证律师:文梁娟

刘 兴

二○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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