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工科技: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4-23 00:00: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股票代码:000988 股票简称:华工科技 公告编号:2016-21

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6年4月22日(星期五)下午14:0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6年4月21日-2016年4月22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4

月22日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年4月21日15:00至2016年4月22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武汉市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华中科技大学科技园华工科技

本部大楼一楼培训教室

(3)表决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马新强先生

(6)本次相关股东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

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7 人,代表股份 288,651,394 股,占公司总股

份的 32.392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288,342,668 股,

占公司总股份的 32.357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6 人,代表股份 308,726 股,

占公司总股份的 0.0346%。

1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6 人,代表股份 308,726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0.034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6 人,代表股份 308,726 股,占上市公

司总股份的 0.0346%。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审议通过《201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288,377,168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050%;反对6,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2%;弃权

267,82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4,52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0.092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4,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1.1750%;反对6,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0730%;弃权

267,82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4,52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86.7520%。

同时,公司独立董事蔡学恩、刘国武、金明伟在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上述职。

(二)审议通过《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288,377,168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050%;反对6,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2%;弃权

267,82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4,52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0.092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4,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1.1750%;反对6,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0730%;弃权

267,82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4,52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86.7520%。

2

(三)审议通过《2015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288,377,168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050%;反对6,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2%;弃权

267,82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4,52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0.092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4,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1.1750%;反对6,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0730%;弃权

267,82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4,52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86.7520%。

(四)审议通过《2015年财务决算报告》。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288,377,168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050%;反对6,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2%;弃权

267,82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4,52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0.092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4,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1.1750%;反对6,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0730%;弃权

267,82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4,52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86.7520%。

(五)审议通过《2016年财务预算报告》。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288,377,168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050%;反对6,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2%;弃权

267,82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4,52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0.092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4,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1.1750%;反对6,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0730%;弃权

267,82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4,52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86.7520%。

3

(六)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2015年薪酬兑现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288,377,16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050%;反对 36,52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27%;弃权

237,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4,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 0.082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4,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1.1750%;反对 36,52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1.8312%;弃权

237,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4,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76.9938%。

(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监事2015年薪酬兑现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288,377,16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050%;反对 36,52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27%;弃权

237,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4,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 0.082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4,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1.1750%;反对 36,52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1.8312%;弃权

237,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4,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76.9938%。

(八)审议通过《2015年利润分配方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288,377,16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050%;反对 240,92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35%;弃权

33,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1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4,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1.1750%;反对 240,92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8.0388%;弃

权 33,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7863%。

经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2015年度实现归属于

4

母 公 司 所 有 者 的 净 利 润 150,830,368.10 元 , 其 中 母 公 司 实 现 净 利 润

32,349,085.75元,本年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3,234,908.58元,加上上年未分配

利 润 227,987,638.15 元 , 减 去 本 年 实 施 的 2014 年 度 对 股 东 利 润 分 配

22,277,915.80元,本次实际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234,823,899.52元。

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 2015 年年末总股本 891,116,632 股为基数,

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送现金 0.35 元(含税),合计分配现金 31,189,082.12 元,

未分配利润余额 203,634,817.40 元结转下一年度。

(九)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288,377,168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050%;反对6,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2%;弃权

267,82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4,52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0.092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4,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1.1750%;反对6,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0730%;弃权

267,82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4,52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86.7520%。

公司继续聘任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的2016年财务

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年度审计费用共计人民币99万元。

(十)审议通过《关于增补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逐项表决。选举王晓北、常学武、刘含树为公司第

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 选举王晓北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该项议案的有效表决股份为288,651,394股,同意288,342,67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93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该项议案的有效表决股份为308,726股,同意2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6%。

2、 选举常学武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该项议案的有效表决股份为288,651,394股,同意288,342,670

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93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该项议案的有效表决股份为308,726股,同意2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6%。

3、 选举刘含树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该项议案的有效表决股份为288,651,394股,同意288,342,67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93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该项议案的有效表决股份为308,726股,同意2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6%。

(十一)审议通过《关于增补第六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选举刘斐先生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监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 288,377,16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050%;反对 6,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2%;弃权

267,826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34,52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 0.092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4,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1.1750%;反对 6,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0730%;弃权

267,826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34,52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86.7520%。

(十二)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288,377,16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050%;反对 6,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2%;弃权

267,826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34,52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 0.092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4,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1.1750%;反对 6,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0730%;弃权

267,826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34,52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86.7520%。

该议案已经公司于2015年8月24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9次会议审议通过,

6

具体详见公司于2015年8月24日在指定媒体披露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36。

(十三)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288,377,16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050%;反对 6,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2%;弃权

267,826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34,52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 0.092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4,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1.1750%;反对 6,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0730%;弃权

267,826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34,52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86.7520%。

该议案已经公司于2015年8月24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9次会议审议通过,

具体详见公司于2015年8月24日在指定媒体披露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36。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文梁娟、刘兴

3、结论性意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

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

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2、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

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7

查看公告原文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华工科技盈利能力一般,未来营收成长性良好。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