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000988 股票简称:华工科技 公告编号:2016-21
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6年4月22日(星期五)下午14:0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6年4月21日-2016年4月22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4
月22日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年4月21日15:00至2016年4月22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武汉市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华中科技大学科技园华工科技
本部大楼一楼培训教室
(3)表决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马新强先生
(6)本次相关股东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
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7 人,代表股份 288,651,394 股,占公司总股
份的 32.392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288,342,668 股,
占公司总股份的 32.357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6 人,代表股份 308,726 股,
占公司总股份的 0.0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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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6 人,代表股份 308,726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0.034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6 人,代表股份 308,726 股,占上市公
司总股份的 0.0346%。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审议通过《201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288,377,168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050%;反对6,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2%;弃权
267,82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4,52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0.092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4,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1.1750%;反对6,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0730%;弃权
267,82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4,52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86.7520%。
同时,公司独立董事蔡学恩、刘国武、金明伟在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上述职。
(二)审议通过《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288,377,168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050%;反对6,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2%;弃权
267,82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4,52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0.092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4,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1.1750%;反对6,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0730%;弃权
267,82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4,52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86.7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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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审议通过《2015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288,377,168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050%;反对6,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2%;弃权
267,82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4,52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0.092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4,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1.1750%;反对6,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0730%;弃权
267,82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4,52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86.7520%。
(四)审议通过《2015年财务决算报告》。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288,377,168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050%;反对6,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2%;弃权
267,82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4,52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0.092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4,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1.1750%;反对6,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0730%;弃权
267,82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4,52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86.7520%。
(五)审议通过《2016年财务预算报告》。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288,377,168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050%;反对6,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2%;弃权
267,82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4,52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0.092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4,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1.1750%;反对6,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0730%;弃权
267,82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4,52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86.7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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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2015年薪酬兑现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288,377,16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050%;反对 36,52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27%;弃权
237,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4,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 0.082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4,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1.1750%;反对 36,52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1.8312%;弃权
237,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4,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76.9938%。
(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监事2015年薪酬兑现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288,377,16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050%;反对 36,52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27%;弃权
237,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4,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 0.082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4,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1.1750%;反对 36,52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1.8312%;弃权
237,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4,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76.9938%。
(八)审议通过《2015年利润分配方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288,377,16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050%;反对 240,92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35%;弃权
33,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1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4,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1.1750%;反对 240,92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8.0388%;弃
权 33,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7863%。
经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2015年度实现归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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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 公 司 所 有 者 的 净 利 润 150,830,368.10 元 , 其 中 母 公 司 实 现 净 利 润
32,349,085.75元,本年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3,234,908.58元,加上上年未分配
利 润 227,987,638.15 元 , 减 去 本 年 实 施 的 2014 年 度 对 股 东 利 润 分 配
22,277,915.80元,本次实际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234,823,899.52元。
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 2015 年年末总股本 891,116,632 股为基数,
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送现金 0.35 元(含税),合计分配现金 31,189,082.12 元,
未分配利润余额 203,634,817.40 元结转下一年度。
(九)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288,377,168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050%;反对6,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2%;弃权
267,82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4,52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0.092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4,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1.1750%;反对6,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0730%;弃权
267,82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4,52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86.7520%。
公司继续聘任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的2016年财务
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年度审计费用共计人民币99万元。
(十)审议通过《关于增补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逐项表决。选举王晓北、常学武、刘含树为公司第
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 选举王晓北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该项议案的有效表决股份为288,651,394股,同意288,342,67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93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该项议案的有效表决股份为308,726股,同意2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6%。
2、 选举常学武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该项议案的有效表决股份为288,651,394股,同意288,342,6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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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93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该项议案的有效表决股份为308,726股,同意2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6%。
3、 选举刘含树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该项议案的有效表决股份为288,651,394股,同意288,342,67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93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该项议案的有效表决股份为308,726股,同意2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6%。
(十一)审议通过《关于增补第六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选举刘斐先生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监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 288,377,16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050%;反对 6,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2%;弃权
267,826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34,52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 0.092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4,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1.1750%;反对 6,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0730%;弃权
267,826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34,52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86.7520%。
(十二)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288,377,16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050%;反对 6,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2%;弃权
267,826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34,52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 0.092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4,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1.1750%;反对 6,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0730%;弃权
267,826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34,52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86.7520%。
该议案已经公司于2015年8月24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9次会议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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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详见公司于2015年8月24日在指定媒体披露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36。
(十三)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288,377,16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050%;反对 6,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2%;弃权
267,826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34,52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 0.092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4,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1.1750%;反对 6,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0730%;弃权
267,826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34,52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86.7520%。
该议案已经公司于2015年8月24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9次会议审议通过,
具体详见公司于2015年8月24日在指定媒体披露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36。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文梁娟、刘兴
3、结论性意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
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
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2、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
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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