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98 证券简称:中电鑫龙 编号:2016-038
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2015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己获 2016 年 3 月 29 日召开的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己于 2016 年 3 月 30 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 2015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632,918,760 股为基
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 派 0.320000 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QFII、RQFII
以及持有股改限售股、首发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 资基金每 10 股派 0.288000 元;
持有非股改、非首发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 征
收,先按每 10 股派 0.320000 元,权益登记日后根据投资者减持股票情况,再按
实际持股期限补缴税款;持 有非股改、非首发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
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 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
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对于 QFII、RQFII 外的其他非居民企业,
本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
1 个月(含 1 个月)以 内,每 10 股补缴税款 0.064000 元;持股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每 10 股补缴税款 0.032000 元;持股超过 1 年的,不需补缴税
款。】
二、 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16 年 4 月 28 日,除权除息日为:2016 年 4
月 29 日。
三、 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 2016 年 4 月 28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四、 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将于 2016 年 4 月 29
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 (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 A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 股东账号 股东名称
1 00*****924 束龙胜
2 08*****235 芜湖市鑫诚科技投资有限公司
3 00*****034 瞿洪桂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16 年 4 月 12 日至登记日:2016 年 4
月 28 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
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五、咨询机构: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咨询地址:安徽省芜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电器部件园(九华北路 118 号)
咨询联系人: 甘洪亮
咨询电话:0553-5772627 传真:0553-5772865
六、备查文件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安徽中电兴发的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