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晶电子:独立董事对有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6-04-2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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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199 证券简称:东晶电子 公告编号:2016020

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有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

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和《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

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和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5】120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

(以下简称“通知”)对上市公司的规定和要求,作为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检查和落实,

对公司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问询后,认为:

1.公司能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

2.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

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15年12月31日的违规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

3. 截至2015年12月31日,公司实际发生的对外担保余额为人民币41,631.57万

元,占公司2015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94.04%,其中公司为金轮机电提供担保的余额为

人民币5,231.57万元,为浙江东晶博蓝特光电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余额为人民币

2,500万元为子公司实际担保余额为人民币33,900万元;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

司无对外担保的情况。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未发生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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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况。

二、关于2015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发表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2006]第30号】、《关于修改上

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证监会令[2008]第 57 号】、《公司章程》及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对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发表如下意见:

由于公司2015年度亏损较大,累计未分配利润为负,故2015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

也不实施公积金转增。

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违法、违规和损害公司股

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利润分配预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6年度审计机

构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

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对公司续聘2016

年度审计机构发表如下意见:

经核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特殊普通合伙)在担任公司2015年度审计

机构,进行各专项审计和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能够以公允、客观的态度进行独立审

计,出具的各项报告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在审计过程

中表现出了应有的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建议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特殊

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16年度的审计机构。

四、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指引》及《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对《公司2015年度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发表如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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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

我们认为: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符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并能得到有效的执行,保证了公司生产经

营管理活动的有序开展,公司2015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

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五、对公司与浙江金轮机电实业有限公司续签互保协议的独立意见

我们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公司本次与浙江金轮机电实业有限公司续签互保协

议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查,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与浙江金轮机电实业有限公司续签互保协议的行为,是正常的、必要的经营

管理行为,该担保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

市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有关规定。

六、对日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内部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相关规定,经

对公司实地考察,对公司的关联交易进行了仔细核查,现就公司2015年度发生的日常

关联交易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截至2015年12月31日,公司2015年度未进行关联交易。

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吴雄伟、徐杰震、周亚力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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